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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女户补贴没得到怎么办
【网民】 2018-07-05 10:48:38

    我家是两个女儿,我现在已经62周岁了,老拌也已满60周岁,我们来贵州给女儿看孩子,已经两年多没会家乡了,双女补贴一直没有,像我们这种情况怎么能拿到补贴,不回家乡能不能办理?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办公也都是网上办公,可不可以通过网络办理?

 

【回复】 2018-07-07 10:48:45

    您好,留言收悉。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是:

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行为。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村计生员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二)村级评议并公示。

1.每年1月31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应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由村(居)委会主任组织召开村(居)委会议,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退出对象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将本年度申报、退出对象核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集聚地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附件3、附件4),张榜公示十天。

2.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本年度申报但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乡级初审并公示。

1.每年2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核查(见面率达100%)、走访群众、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得出调查结论,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6)。

2.初审的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级政务公开栏或乡(镇、街)集市公示十天(附件3、附件4),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乡级主管领导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审批。

1.每年3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力量对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对政策边缘、情况复杂、存在问题和群众举报的拟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必须上门核实,严格查证,进行重新认定,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

2.在县人口计生局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根据社会举报情况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管领导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中加注审批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另两份《申报表》、《退出审批表》分别返给乡、村存档。

(五)信息录入和变更。

1.每年4月10日前,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奖扶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国家奖扶系统下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同时编制本级本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附件7,以下简称《测算表》)。

(六)省级和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