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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庞亮2002年6月被虚假安置、私自改分啤酒厂、档案无上岗合同、冒名签字、申请工信局调取档案、第三方字迹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诉求

来信标题:

关于退役军人庞亮2002年6月被虚假安置、私自改分啤酒厂、档案无上岗合同、冒名签字、申请工信局调取档案、第三方字迹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诉求

来信时间:

2026-03-17 23:17

来 信 人:

庞亮

 来信内容:


我叫庞亮,1999年12月入伍,2001年12月退伍。
根据国家及吉林省2002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我于2002年6月被正式分配至镇赉县国有资产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在本人未同意、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自非法改分配至啤酒厂企业,属于严重虚假安置。
本人安置档案现由镇赉县工信局保管。
按正常事业单位安置程序,我应当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正式职工上岗合同,合同与档案应归属于国有资产局或对应事业单位管理,但我的档案完全不符合规范。
 
另外,在退役军人历次审核统计过程中,我的问题是否被相关部门隐瞒、压案或未如实上报,请政府一并核查。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 2002年6月原安置单位为镇赉县国有资产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私自改分到啤酒厂。

2. 档案中没有上岗合同,只有下岗合同,严重违反正常安置程序。

3. 下岗合同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系他人冒名代签。

4. 1500元失业补偿金签字也非本人签字,本人从未领取。

5. 档案中记载的五年工龄无实际缴费、无真实用工,属于虚假记载。

6. 军龄未计算、档案被篡改、至今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现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 请镇赉县工信局依法提供并调取本人全部安置档案,由政府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固定证据;

2. 依法认定虚假安置、私自改分配、档案缺失上岗合同、冒名签字等违法事实;

3. 申请对下岗合同、1500元补偿金签字进行司法字迹鉴定,必须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正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单方私自鉴定;因此产生的全部鉴定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本人不承担任何鉴定费用;

4. 依法认定本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5. 补缴2002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滞纳金;

6. 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7. 追回被冒领的1500元失业补偿金;

8.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 赔偿因虚假安置、档案造假、冒名签字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 请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本人。
 
联系电话:18744028898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49街区33栋

 

回复部门:

镇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回复时间:

2026-03-24 14:3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您好!
  镇赉县工信局对庞亮档案进行认真梳理核实,2019年2月我局为解决分配到工信系统退伍兵的上岗问题,向镇赉县就业局借阅了庞亮的档案,核实相关信息。经核实,庞亮的档案体现了信访人已在镇赉县啤酒厂上岗,2003年下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工龄5年,金额1500元)。信访人反映档案中无上岗合同,下岗合同非本人签字,系他人冒名代签,1500元经济补偿金本人从未签字领取,我局对此问题进行核实了解,因时间太久远,镇赉县啤酒厂留守处的当事人已退休、去世,目前已很难考证,我局积极到相关部门调阅查找当年的佐证材料和寻找走访当年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
  信访人提出的补缴2002年至今的社保、医保、滞纳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安置后未上岗人员,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级条件人员工资的80%标准补发生活费,社保、公积金断档和军龄缴费年限等问题,我局按照县退役军人管理局答复:“需待省、市解决安置退役军人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出台后,全县统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