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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补偿问题
【网民】 2018-09-28 00:00:00
县长,您好:
我被告知要征用我的土地,在地里埋电线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土地被征用的补偿问题,镇赉县关于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县长,您好:
我被告知要征用我的土地,在地里埋电线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土地被征用的补偿问题,镇赉县关于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回复】 2018-09-28 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0】15号)文件规定,镇赉县耕地年产值分两个区域标准:
Ⅰ区包括嘎什根乡、沿江镇、大屯镇、五棵树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39元/㎡×10倍=13.9元/㎡(旱田、水田)
安置补助费1.39元/㎡×15倍=20.85元/㎡(旱田、水田)
土地补偿费3.4元/㎡×10倍=34元/㎡(菜田)
安置补助费3.4元/㎡×15倍=51元/㎡(菜田)
土地补偿费1.39元/㎡×6倍=8.34元/㎡(草地、林地)
安置补助费1.39元/㎡×6倍=8.34元/㎡(草地、林地)
土地补偿费1.39元/㎡×4倍=8.34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Ⅱ区包括镇赉镇、建平乡、东屏镇、哈吐气乡、黑鱼泡乡、莫莫格乡、坦途镇、大屯镇(大屯村、代头村、腰杭村、前杭村)、沿江镇(东、西二龙村、苇海村)、五棵树镇(徐家村、铁力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7元/㎡×10倍=12.7元/㎡(旱田、水田)
安置补助费1.27元/㎡×15倍=19.05元/㎡(旱田、水田)
土地补偿费3.4元/㎡×10倍=34元/㎡(菜田)
安置补助费3.4元/㎡×15倍=51元/㎡(菜田)
土地补偿费1.27元/㎡×6倍=7.62元/㎡(草地、林地)
安置补助费1.27元/㎡×6倍=7.62元/㎡(草地、林地)
土地补偿费1.27元/㎡×4倍=5.0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0】15号)文件规定,镇赉县耕地年产值分两个区域标准:
Ⅰ区包括嘎什根乡、沿江镇、大屯镇、五棵树镇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39元/㎡×10倍=13.9元/㎡(旱田、水田)
安置补助费1.39元/㎡×15倍=20.85元/㎡(旱田、水田)
土地补偿费3.4元/㎡×10倍=34元/㎡(菜田)
安置补助费3.4元/㎡×15倍=51元/㎡(菜田)
土地补偿费1.39元/㎡×6倍=8.34元/㎡(草地、林地)
安置补助费1.39元/㎡×6倍=8.34元/㎡(草地、林地)
土地补偿费1.39元/㎡×4倍=8.34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Ⅱ区包括镇赉镇、建平乡、东屏镇、哈吐气乡、黑鱼泡乡、莫莫格乡、坦途镇、大屯镇(大屯村、代头村、腰杭村、前杭村)、沿江镇(东、西二龙村、苇海村)、五棵树镇(徐家村、铁力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7元/㎡×10倍=12.7元/㎡(旱田、水田)
安置补助费1.27元/㎡×15倍=19.05元/㎡(旱田、水田)
土地补偿费3.4元/㎡×10倍=34元/㎡(菜田)
安置补助费3.4元/㎡×15倍=51元/㎡(菜田)
土地补偿费1.27元/㎡×6倍=7.62元/㎡(草地、林地)
安置补助费1.27元/㎡×6倍=7.62元/㎡(草地、林地)
土地补偿费1.27元/㎡×4倍=5.0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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