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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低保房改造政策
【网民】 2018-09-27 00:00:00
想咨询下2015关于农村低保房具体改造政策,什么条件符合低保房改造,低保房改造具体实施方案
想咨询下2015关于农村低保房具体改造政策,什么条件符合低保房改造,低保房改造具体实施方案
【回复】 2018-09-27 16:01
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条件是:1、具有农村户籍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2、农村危险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D级(整栋危险)或C级(局部危险)。3、申请改造的农村住房信息必须在国家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登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镇赉县2015年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吉建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政府推动的工作思路,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为目标,以改造农村危房为重点,实施农村居安工程,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民居住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自愿、政府资助,分类实施、统筹资金,科学规划、保障安全,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和社会发动、各界扶持的原则。
二、改造任务
2015年计划改造农村危房共1000户(含节能示范户300户),其中:D级危房597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共358户,其他一般贫困户239户。C级危房403户。
三、补助对象确认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
(二)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三)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由改造户向村委会自愿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核,将申请改造户的贫困情况报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认定证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户可直接认定,其他贫困户还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评议、民主排序和公示后予以认定。
(二)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各乡(镇)将相关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县居安办。
(三)各乡(镇)要做好与符合要求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补助标准
D级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28000元;D级户中的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750元;C级户每户补助3000元。C级户补助标准:砖结构住宅房屋更换塑钢窗、防盗门、加固墙体梁柱或起脊安瓦、加固墙体梁柱。
每个危房改造户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危房改造补助。危房改造户采用瓷瓦的,每户增加补助2510元。
六、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合同,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各乡(镇)政府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纳入县级村镇建设统一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设计、统一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县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坚决禁止建造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按省、市要求一律使用瓷瓦。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农户鼓励厕所入室。
列入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建筑节能示范。全年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部位和节能措施不得低于4项。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改造要求。改造户新房竣工后,原居住的土危房未扒倒的,不得享受政府补助。
七、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6月20日— 7月21日)。组织动员,安排部署。结合镇赉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县推进农村居安工程工作会议,下发实施方案,分解任务。
(二)项目实施阶段(7月22日— 10月31日)。项目开工后,乡(镇)政府安排专人包村、包户,相关技术人员进入工程现场,指挥和监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县居安办和政府督查室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随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
(三)竣工验收阶段(11月 1日— 11月20日)。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逐项、逐户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上报县居安办。根据乡(镇)验收情况,县居安办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四)入住保障阶段(11月21日— 11月30日)。新建的房屋,尤其是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保障及时入住。竣工后进行房屋确权,明晰产权归属。
(五)档案整理阶段(12月 1日— 12月15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要随着工程进度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居安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工作稳步推进,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为保证农村居安工程顺利推进,根据职责分工,设立宣传督导组、补助认定组、政策扶持组和建设协调组四个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为农村居安工程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县级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危改资金。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确保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房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与改造户签定质量安全确认书,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包保责任,确定专人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五)严肃责任追究。改造后房屋改变居住用途的,不拆除原危房的,人为分割分户的,弄虚作假、欺瞒事实的,不得享受国家危改补助政策,并追究乡(镇)政府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条件是:1、具有农村户籍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2、农村危险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D级(整栋危险)或C级(局部危险)。3、申请改造的农村住房信息必须在国家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登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镇赉县2015年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吉建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政府推动的工作思路,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为目标,以改造农村危房为重点,实施农村居安工程,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民居住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自愿、政府资助,分类实施、统筹资金,科学规划、保障安全,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和社会发动、各界扶持的原则。
二、改造任务
2015年计划改造农村危房共1000户(含节能示范户300户),其中:D级危房597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共358户,其他一般贫困户239户。C级危房403户。
三、补助对象确认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
(二)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三)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由改造户向村委会自愿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核,将申请改造户的贫困情况报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认定证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户可直接认定,其他贫困户还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评议、民主排序和公示后予以认定。
(二)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各乡(镇)将相关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县居安办。
(三)各乡(镇)要做好与符合要求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补助标准
D级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28000元;D级户中的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750元;C级户每户补助3000元。C级户补助标准:砖结构住宅房屋更换塑钢窗、防盗门、加固墙体梁柱或起脊安瓦、加固墙体梁柱。
每个危房改造户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危房改造补助。危房改造户采用瓷瓦的,每户增加补助2510元。
六、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合同,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各乡(镇)政府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纳入县级村镇建设统一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设计、统一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县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坚决禁止建造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按省、市要求一律使用瓷瓦。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农户鼓励厕所入室。
列入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建筑节能示范。全年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部位和节能措施不得低于4项。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改造要求。改造户新房竣工后,原居住的土危房未扒倒的,不得享受政府补助。
七、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6月20日— 7月21日)。组织动员,安排部署。结合镇赉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县推进农村居安工程工作会议,下发实施方案,分解任务。
(二)项目实施阶段(7月22日— 10月31日)。项目开工后,乡(镇)政府安排专人包村、包户,相关技术人员进入工程现场,指挥和监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县居安办和政府督查室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随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
(三)竣工验收阶段(11月 1日— 11月20日)。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逐项、逐户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上报县居安办。根据乡(镇)验收情况,县居安办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四)入住保障阶段(11月21日— 11月30日)。新建的房屋,尤其是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保障及时入住。竣工后进行房屋确权,明晰产权归属。
(五)档案整理阶段(12月 1日— 12月15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要随着工程进度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居安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农村居安工程建设工作稳步推进,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为保证农村居安工程顺利推进,根据职责分工,设立宣传督导组、补助认定组、政策扶持组和建设协调组四个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为农村居安工程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县级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危改资金。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确保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房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与改造户签定质量安全确认书,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包保责任,确定专人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五)严肃责任追究。改造后房屋改变居住用途的,不拆除原危房的,人为分割分户的,弄虚作假、欺瞒事实的,不得享受国家危改补助政策,并追究乡(镇)政府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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