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0-12-31 10:48: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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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赉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告

各开发商、建筑商:

为改善镇赉县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镇赉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镇赉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望广大开发商、建筑商周知。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建设回迁房及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县级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土地划拨和出让),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30%征收各项经营性收费,回迁面积内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和燃气企业收取安装费均按50%征收,另50%由县政府争取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开发面积内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和燃气企业收取安装费全额缴纳。收费明细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制定并予以公布。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均以先征后退的办法,返还给开发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执行期为一个房屋销售年度结算为止。

被拆迁人重新承受住房面积不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凭《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合同等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免交契税,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只收工本费;重新承受住房面积超出原拆迁面积但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免交契税,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只收工本费。

四、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以外主干电力线路由供电企业无偿建设。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区内旧有电力设施拆除费用。我县执行每平方米40元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含表箱、电度表、变压器等)由供电公司解决。

五、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城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施全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七、县政府负责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规划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移迁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新建小区内的各种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产权单位承担,具体基础设施细目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制定并予以公布。

八、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县公安局为农业户口的回迁户、购买棚户区建设的商品房户收取成本费办理农转非手续。

九、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现住户与产权人不符的,可对私下交易的协议书通过司法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办法予以认定,以便于明确棚户区改造对象与产权人的关系。回迁楼建设前为动迁户置换住房,属于产权调换。动迁户凭回迁安置协议等票据即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定回迁补偿协议,但被拆迁人拒不与拆迁人配合进行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由拆迁人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委托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房屋登记部门予以注销登记。

十一、此政策实施前的未进行建设完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新政策。

十二、回迁楼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房屋建设成本的2%收取并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结算。

十三、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一站式办公,由法制办监督实施、县软环境办行政问责,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十四、此政策适用于林区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十五、此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23号)文件中关于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予以废止。

镇赉县委、县政府热情欢迎各开发商、建筑商到镇赉投资兴业,我们将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佳的投资环境,达到你发财我发展的“双赢”目标。

联系人:房维生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科长

联系电话:04367256607 手机:13843628098

报名截止日期:201118

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