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09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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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镇环责限字[2018]001

 

水发众兴(镇赉)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MA14D3FM7E

法定代表人:瞿孝民

详细地址:吉林省镇赉县镇东街与扶余东路交汇处

我局于2018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1113日,经镇赉县环境监测站对水发众兴(镇赉)热力有限公司燃煤锅炉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浓度780Mg/M3、二氧化硫浓度781Mg/M3,超过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镇赉县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检查记录》、《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水发众兴(镇赉)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监测报告》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8210日起至2018410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