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9 16: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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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方案》的通知

  镇发改价格字〔2022〕78号

镇赉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方案》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8日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方案

  为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保障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聘请第三方即白城三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我县供水公司2019—2020年供水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通过召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听证会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制定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全社会节约,创新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供水价格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对我县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价的政策依据

  1、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对监狱和劳教场所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9号)

  2、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9号)

  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7〕852号)

  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

  5、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养老服务业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25号)

  6、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冷链物流行业价格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35号)

  7、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意见的通知》(吉省价综〔2018〕137号)

  8、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

  9、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0号)

  10、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1号)

  三、定价的基本原则

  根据审核后的供水成本,参照周边市县供水价格,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兼顾供水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9号) 中“民用水价格的调整,原则上一次调价幅度不得超过30% ”的规定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中“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的规定,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价方案。

  四、严格履行定(调)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通过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自愿报名和价格主管部门聘请产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召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听证会,听取了代表建议,制定听证报告。

  五、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1.居民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120立方米以内(含),水价由每立方米3.38元调整为4.00元,上调0.62元,上调幅度为18.3%;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21—197立方米(含),水价由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6.00元,上调1.00元,上调幅度为20%;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超过198立方米以上(含),水价由每立方米10.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00元,上调2.00元,上调幅度为20%。

  2、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由每立方米3.50元调整为4.50元/立方米,上调1.00元,上调幅度为28.6%。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福利机构生活用水(含各类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城市公共水冲厕所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水(不含单独收费的活动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监狱和劳教场所的生活用水、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托育机构用水等。

  3、特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9.00元/立方米调整为11.00元/立方米,上调2.00元,上调幅度为22.2%。

  执行特业用水价格的行业范围:洗车、洗浴、游泳池、生产饮料类(含酒类、纯净水)、水族馆(坊)等。

  4、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6.00元/立方米调整为6.75元/立方米,上调0.75元,上调幅度为12.5%。

  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行业范围:除居民用水、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特业用水价格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用水。

  5、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对我县城市低保及特困家庭的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实行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水量合并,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超出第二阶梯水量实行第三阶梯供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