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2 16: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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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管理,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机构改革后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加强资金整合,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发挥重大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在镇赉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协作,合力推进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各乡镇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工作。

  第五条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在农业“两区”(指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对有条件的村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引导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积极支持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六条 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各乡镇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在保证排灌水功能的前提下做到高效节水。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预算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工程审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支出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通过“认定、提升、建设”三种途径开展。

  (一)认定类。将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县级农田提升工程示范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依据其立项和验收文件直接作为认定类区块。

  (二)提升类。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中集中连片但不完全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升,作为提升类项目区块。

  (三)建设类。在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中选择部分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升,以及在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区块中选择与周边基本农田相连的区块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建设类项目区块。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实施。

  第十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按照《吉林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实施。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应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数及补助金额,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本县以前年度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类项目投资标准为1500元/亩,提升类项目投资标准为1000元/亩。配套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措施的,每亩增加100元投资。

  认定类项目不进行单独投资。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包括政策处理费(含青苗补偿费和土地征用费等)、前置费(含招标代理费、测绘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审计费等)、工程建设费用和后续管护费。项目结余资金后续使用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区域内。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 。

  第十七条各乡镇根据年度下达任务,及时合理地开展项目选址。在政策处理到位的情况下,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址图斑,选择急需且适宜做高标准农田的区块。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项目经评审可行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按照省市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与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起实施,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时另行说明。

  第十九条 根据县批复文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预算审核、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先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及整改后组织相关部进行终验。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留一年质保金3%)。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完成后,及时安排上图入库,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签订管护责任书,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工程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印发时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日

  (联系人:杜爱欣 0436-607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