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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按照“建管并重” “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三条 工程交付使用开始进入管护期,受益乡镇、行政村及时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及管护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机构改革后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原设计功能运行的行为。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涵管桥、盖板涵、闸、泵站、渠道、出水口,保持渠涵等建筑物畅通,遇垮即修,遇淤即掏,长期发挥正常功能。
(二)田间道路: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无坑洼,无垮塌,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三)农田输配电: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管护主体
第七条项目实施后,项目法人委托项目所在村对项目农田水利设施、道路进行后期管护,双方签订项目管护合同。在签订管护合同的同时,要建立不断完善项目运行管护的机制和政策,在现有管护队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运行管护的产权、责任,从根本上健全和完善运行管护体制。
由于沟渠和田间道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个人管护的难度较大,所以以组织作为管护主体。以村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对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田间道路、沟渠和建筑物进行管护,提取项目区新增耕地租赁或者承包收入,或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管护资金。由乡镇政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管护方式不一定要统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更合理的管护资金筹集方式,更多地需要发挥广大农民的创造力,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工程管护措施
第八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行政村科学合理规划管护区域,成立管护委员会,明确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
(一)农田水利设施
a、要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农田水利设施。
b、交付使用的农田水利设施,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或设施被盗等,由管护方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完善,不能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c、在项目区一年内保修期中,确属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施工受托方派人员到现场处理。保修期满后的各种维修、添置均由管护方负责。
d、项目区投入使用后应进入翻耕洗碱阶段,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明确新增耕地洗碱的重要性,尤其新增耕地应制定阶段性耕种措施,避免急耕急种带来减产的损失。
e、洗碱养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时间,预计时间为2年,该段时间内田间水田产量相对较低。洗碱过后进入耕种期,耕种期为保持地力宜定期施入有机肥,肥量逐年增加,可使保证水田产出且使项目区能够可持续发展。
(二)道路工程
a、要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工程。
b、交付使用的道路工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等,由管护方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完善,不能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c、在项目区一年内保修期中,确属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施工受托方派人员到现场处理。保修期满后的各种维修、维护均由管护方负责。
3)构建工程管护的长效机制
在现有管护队伍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运行管护的产权和责任,从根本上健全和完善运行管护体制。探索建立运行管护基金,实行奖惩激励机制,调动运行管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建设。加强运行管护工作的制度化,把运行管护作为乡镇基层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正常的工作议程,加大惩罚力度,专门组织力量,进行经常、定期的专项检查,尽快把运行管护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轨道。
管护资金
管护经费的筹措。在一年内保修期中,出现确属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具体施工单位派人员到现场处理。保修期满后的各种维修、添置工作均由管护方负责。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将建成的工程设施及资产移交给受益单位,工程正式进入管护期。
第十条 项目属地乡镇、村要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条幅、新媒体等形式,对项目管护重要性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项目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人人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的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利用率。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时施行。
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日
(联系人:杜爱欣 0436-607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