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5 1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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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压实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防止出现失管漏管的防火盲区死角,夯实社会面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做好2024年全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帐和档案,并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在抽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之日起,新产生(验收、验收备案合格或通过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单位符合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吉消〔2023〕116号)(附件2)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管理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镇公通字〔2023〕1号)(附件3)等现行的相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三、各乡镇(街道)、场站、各行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好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特此通知
镇赉县消防救援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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