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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责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响应原则
2.2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
3.1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3.2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措施
4.3检测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信息发布
5善后与总结
5.1善后
5.2总结评估
6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6.1宣传、培训
6.2演练
7 附则
镇赉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以下同)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镇赉县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镇赉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或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生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Ⅳ级)。
1.4.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1、 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中毒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2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日常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职责,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Ⅲ级)涉及本县的,县级各部门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药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Ⅳ级)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设立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政府办主任、食品药品安全办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事故发生地乡(镇)场协助相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等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会同宣传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应急办日常工作,落实应急办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拟订县食品药品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收集、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分析动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方案,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办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舆情应对工作。
3、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和药品使用环节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质量技术鉴定等工作;
4、农业局负责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卫生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理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畜牧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水产局负责依法开展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发改局: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部署,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9、盐务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用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林业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野生类动物、植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粮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2、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
13、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14、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15、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6、环保局负责依法开展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助政府进行污染处置工作;
17、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及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8、广电局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案件查办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办。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以及交通疏导工作,以及指挥部会议组织和公文起草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确定牵头部门,组长由牵头部门分管(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以下同)领导担任,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职责: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做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确定牵头部门,组长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职责:对问题食品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消费)和药品使用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局负责,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局确定。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专家组。由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从各相关部门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库,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工作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组长由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其他各组牵头部门相关人员。工作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7、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查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监测预警、报告
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3.1.1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3.1.2各监管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1.3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办理上级部门通报的舆情信息,并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对涉及本县的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3.1.4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一)蓝色预警(Ⅳ级)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二)黄色预警(Ⅲ级)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三)橙色预警(Ⅱ级)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四)红色预警(Ⅰ级)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3.1.5应急办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不同警示级别的舆情信息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的同时,报市(或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领导批示或情况变化对警示级别做相应调整。
3.2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报告的信息;
(2)发生可能与食品药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接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4)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7)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
(8)其他渠道得到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食品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发现所经营的食品药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药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卫生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疾控中心、食品药品安全办、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员(含受到危害或死亡)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向上级(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时,按照初次报告、续报、总结报告等相关要求报告。
3.2.4报告方式
初始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总结报告应采取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格的方式报告。各单位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启动,县级各部门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启动,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应急处置措施
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工作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的食品药品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总局、省、市决定调整或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经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4.5信息发布
4.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5.2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由上级部门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Ⅳ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
4.5.3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5.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善后与总结
5.1善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食品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查处。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10日内,应急办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并将评估总结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6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6.1宣传、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各部门既要选派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培训,同时每年要有计划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6.2演练
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6.3后勤保障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将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部门相关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应急值守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编制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镇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赉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附件:镇赉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附件:
镇赉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王金利 县政府副县长
王 伟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云峰 县畜牧局副局长
王晓夫 县教育局副局长
沈 红 县经济局副局长
孙秀才 县环保局副局长
安 然 县粮商局副局长
孙继超 县水产局副局长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主任李亚峰担任,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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