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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4 09:49: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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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洪涝、干旱,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水旱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防汛抗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水旱灾害的综合素质。
    1.5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水旱灾害属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级标准见附则8.2)。
    1.6 应急预案体系

(1)专项应急预案。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全县应对水旱灾害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预案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部门应急预案。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镇赉县人民政府设立镇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镇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属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分管水利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武装部长、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安监局、县电信局、县运输公司、县气象局、县电业局、县教育局、县粮食和商务局、县武装部、县武警、消防中队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场府负责人组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县水情、旱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制定县内河流防御洪水方案;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水利设施和重要河流、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2.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2、县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建设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江河洪水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

3、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4、县经济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公安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6、县民政局: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7、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县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提出的申请,会同县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8、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并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管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正常运行、监督、管理以及城区排涝;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洪涝灾害情况。
     10、县交通局:组织好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碍洪建筑设施;协调运送防汛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

11、县农业局: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系统的防洪安全;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抗旱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

12、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管理工作。

13、县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4、县环保局:监督检查洪旱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洪旱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监管。

15、县广电局: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电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办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16、县安监局: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17、县电信局:协调、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讯畅通。

18、县运输公司:协调、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运输保障。

19、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汛期的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办提供气象信息。

20、县电业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保障防汛抗旱及灾后电力供应的恢复。

21县教育局:负责排查全市中小学校防汛隐患,发生水灾时组织学生安全转移,组织必要的防汛应急演练,对教师和学生进行防汛安全教育。

22县粮食和商务局:负责做好本系统仓储粮食的防汛工作。发生非常汛情时,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麻袋、编织袋调运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粮的供应和调运工作。
    23、县人武部、县武警、消防中队: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24、各乡(镇)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相关专业的人才库,由水文、水工、地质、气象等专业的专家组成防汛抗旱专家组,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联络员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指定一名专职联络员,专职联络员的姓名、电话及固定电话要上报县防办。与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在发生水旱灾害时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短期气象预测,中期、短期、短时天气预报,雨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气象、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情信息
  (1)工情信息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2)小(Ⅰ)型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小(Ⅰ)型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输水隧洞等关键部位加大监测密度,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小(Ⅰ)型水库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工情信息。

(3)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工情信息。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本预案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3.2 预防预警机制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县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抗旱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种类,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充分利用公用通讯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明确责任,发现薄弱环节,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督查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
  3.2.2、江河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1)警戒水位以下正常年洪水预警。由县防办、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办、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县防办、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县级部门汇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部门、乡(镇)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防办、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到岗,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汇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协商,分析汛情、险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发生地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到岗。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2.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洪水、堤防滑坡等洪水灾害。
  (1)、小(Ⅰ)型水库洪水预警。由小(Ⅰ)型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当小(Ⅰ)型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2)、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村、组发出预警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农业干旱
  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根据镇赉县的实际,农业干旱按类型分为春、夏、伏旱、秋旱和冬干等,按程度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农业干旱评价指标主要有气象干旱指标(旱期连续天数和旱期日均降水量)和受旱面积比例,用以评价干旱等级;参考指标有成灾面积比例、减产成数、人畜饮水困难率、连续无雨日数和河道径流距平值,可以较充分的反映农田受灾的程度,评估灾害损失和抗旱效益。人畜饮水困难率是发生农业干旱同时产生人畜饮水困难程度,在农业抗旱行动中必须考虑农村人畜饮水;河道径流距平值属于水文干旱指标,对灌区的供水有影响。
  (2)城镇干旱
    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照《城市干旱标准》中的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确定。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城镇干旱评价主要指标为缺水率,参考指标有城镇人口用水困难率。指标缺水率是不考虑城镇干旱时期节水抗旱措施,进行不同时段供需平衡所得的缺水程度。当城镇有地下水供水时可采用地水的下降值。评定城镇干旱等级的指标不仅适用于城镇,也可在厂区、生活区应用。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县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2.6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2.7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规定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审批后发布相应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支持系统

防汛预警服务系统分为计算机网络、有线和无线通讯、传真等,以有线、计算机网络、传真为主,无线通讯为备用。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具体按照《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4.2 报告程序与时限 
     (1)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河道发生各级水灾后,事发地乡(镇)场政府第一时间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4)发生各级旱灾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发生各级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灾情和抗灾进展情况;
     (6)各报告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3 报告方式 
      预警信息、汛情和旱情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无线通讯等工具,以口述、文字材料及专项统计表的形式上报。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数据统计,及时报给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全县范围内一次降雨或连续干旱造成的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5.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发生水旱灾害后,要按照相关信息对内容迅速进行核实,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较大、一般应在4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内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小(Ⅰ)型水库、城镇重点防洪区和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及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与本级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以及协调配合做好水旱灾害处置工作。
  5.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2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河流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Ⅰ)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发生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洪水灾害。

(4)全县范围内发生极度干旱。

2、重大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河流发生3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Ⅰ)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发生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洪水灾害。

(4)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度干旱。

3、较大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1)重要河流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发生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洪水灾害。

(4)全县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4、一般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1)重要河流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3)发生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洪水灾害。

(4)全县范围内发生中度、轻度干旱。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 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本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请县政府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市防办报告。

(2)受灾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按照县防指的调度令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3)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2 重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县防指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办随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市防办报告。

(2)相关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受灾乡(镇)场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

5.3.3 较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办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省、市防办报告。

(2)相关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3.4 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办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如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4.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小()型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小(Ⅰ)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小(Ⅰ)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无条件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4.3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必要时报经县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3)中度、轻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5.5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上报内容要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6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7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民兵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取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照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实施。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8.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5.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5.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8.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8.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9.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 新闻报道
  5.10.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10.2 公开对外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5.10.3 宣传报道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
  5.11 应急结束
  5.11.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
  5.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县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当地约定的预警信号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小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分级原则建设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并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成立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县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及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管理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拨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
    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各地遭受一般级以上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复项目。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镇赉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满足与省、市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联网要求。
  (2)建立县内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3)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要江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各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信息发布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 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善后工作
  7.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疗,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1.3 县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6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7.7奖励与处罚

在抗洪抢险中牺牲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追认为烈士。对水旱灾害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给予记一、二、三等功,并给予表彰奖励。
      因人为因素导致水旱灾害发生或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8制定与解释部门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7.9预案生效时间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自下发之日期起生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洪水:是指河流、湖泊、海洋等一些地方,在较短的时间内水体突然增大,造成水位上涨,淹没警戒线以上地方的现象,常威胁到有关地方安全或导致淹没灾害。

(2)山洪:是在山区沟谷中突降暴雨或因气温急剧上升大量积雪(冰)融化而形成的局部性洪水,常发生在地形陡峻岩石裸露的石山区。由于成因不同,又可分为暴雨山洪、融雪山洪和雨雪混合山洪。山洪的过程短暂,陡涨陡落,泥石含量相对较小,但是流速很大,对河床的冲蚀作用很强,基本上不发生河槽沙石沉积现象。
     (3)泥石流:是在表层地质疏松、山坡岸壁容易崩塌和堆积物较多的山区,遇到暴雨或大量融化的冰雪而形成的局部性洪水。泥石流的突出特点是泥石含量很高,固体物质的体积一般要超出泥石流总体积的15%,最多可达70%至80%。泥石流的暴发性很强,流速一般要比山洪低,在发生过程中常具有冲蚀和沉积两种作用。在峡谷之中的涨水阶段,冲蚀作用明显;在河谷放宽和落水阶段,沉积作用明显,往往有大量沉积物堆积,甚至形成石海,最大巨石有数十甚至上百吨重量。
     (4)洪水等级标准:按洪峰流量重现期划分成四级。一般洪水为5年至10年一遇;较大洪水为10年至20年一遇;大洪水为20年至50年一遇;特大洪水为大于50年一遇。
     (5)正常蓄水位:是水库在正常情况下,供水期开始时为保证工农业用水应蓄到的水位。
     (6)汛限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称汛限水位。
     (7)设计洪水位:当水库遇到设计标准的洪水时,泄洪建筑物的闸门全开,水库所达到的最高水位称设计洪水位。
     (8)拦洪库容:设计洪水位与汛限水位之间的库容。
     (9)校核洪水位:当水库遇到校核标准的洪水时,由于水库泄洪能力的限制,水库水位将超过设计洪水位,这时所达到的最高水位称校核洪水位。
     (10)调洪库容:校核洪水位与汛限水位之间的库容称调洪库容。
     (11)警戒水位: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时规定的水位。
     (12)保证水位: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
     (13)洪水警报:当预报即将产生严重洪水灾害时,为动员可能受淹区群众迅速进行应变行动,所采取的紧急信息传递措施。

(14)防洪预案:是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山地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冰凌洪水灾害以及突发性洪水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

(15)轻旱:旱作区为作物在播种后或生长期间,出苗率低于8成,作物叶子出现萎焉或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水稻区为插秧后各生育期内不能及时按需供水,稻田脱水,禾苗出现萎焉。

(16)重旱:旱作区为出苗率低于6成;叶片枯萎或有死苗现象;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小于40%;水稻区为田间严重缺水,稻田发生龟裂,禾苗出现枯萎死苗。

(17)城市轻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至10%。

(18)城市中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至20%。

(19)城市重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至30%。

(20)城市极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以上。

(21)连续无雨日数: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5mm称无有效降雨)。

 (22)降水量距平值:某一计算期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时期降水量之比。

(23)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24)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干旱影响而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25)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26)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一般减产八成以上即认定为绝收。

(27)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28)河道径流距平值:某年(某时段)的径流量与多年(或某时段)平均径流量的差值和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29)城镇缺水率:城镇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之比。

(30)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多年同时段平均蓄水量之比。

(31)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期地下水埋深均值与上年同时期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8.2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8.2.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嫩江、洮儿河、二龙涛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多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8.2.2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嫩江、洮儿河、二龙涛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全县发生特大干旱,城市发生重度干。                 

8.2.3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一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多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一般江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或一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铁路支线、公路交通干线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多个乡镇发生较重干旱,或一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8.2.4 般水旱灾害包括: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一般江河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一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公路交通支线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多个乡镇发生干旱,或一个乡镇发生较重干旱;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镇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镇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目      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 .................1
1.4工作原则 ......................................1
1.5分类分级 ......................................2
1.6应急预案体系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2.1指挥体系....................................... 3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3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4

2.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4
2.5专家组 ........................................ 7

2.6联络员 ........................................ 7

3 预测和预警机制 ................................. 7
3.1 预防预警信息 ................................. 7
3.1.1气象水文信息 ................................ 7
3.1.2工情信息 ....................................8
3.1.3洪涝灾情信息................................. 8

3.1.4旱情信息..................................... 8

3.2预防预警机制................................... 9

3.2.1预防预警准备................................. 9

3.2.2江河洪水预警................................ 10

3.2.3突发性洪水预警.............................. 11

3.2.4干旱灾害预警................................ 11

3.2.5供水危机预警................................ 12

3.2.6预警级别.................................... 12

3.2.7预警信息发布................................ 12

3.3预警支持系统.................................. 13

3.3.1防御洪水方案............................... 13

3.3.2抗旱预案.................................... 13

4 信息报告....................................... 13
4.1报告内容...................................... 13
4.2报告程序与时限................................ 14
4.3报告方式...................................... 14

5 应急响应....................................... 14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5
5.2应急响应分级.................................. 16

5.3应急响应行动.................................. 17
5.3.1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7

5.3.2重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7

5.3.3较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8

5.3.4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18

5.4应急响应措施.................................. 18
5.4.1江河洪水................................... 19

5.4.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小(Ⅰ)型水库溃坝.........19

5.4.3干旱灾害.................................... 20

5.5信息报送和处理................................ 20
5.6指挥和调度.................................... 21
5.7抢险救灾...................................... 21

5.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21

5.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2
5.10新闻报道..................................... 22

5.11应急结束..................................... 23

6 应急保障....................................... 23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23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24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24

6.2.2应急队伍保障................................ 24

6.2.3供电保障.................................... 26

6.2.4交通运输保障................................ 26

6.2.5医疗保障.................................... 26

6.2.6治安保障.................................... 26

6.2.7物资保障.................................... 26

6.2.8资金保障.................................... 27

6.2.9社会动员保障................................ 27

6.3技术保障...................................... 28
6.3.1建设镇赉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8

6.4宣传、培训和演习...............................28
6.4.1信息发布................................... 28

6.4.2培训........................................29

6.4.3演习........................................29

7善后工作........................................29

7.1救灾善后工作..................................29

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30

7.3水毁工程修复..................................30

7.4灾后重建......................................30

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30

7.6预案管理与更新................................31

7.7奖历与处罚....................................31

7.8制定与解释部门................................31

7.9预案生效时间..................................31

8 附则........................................... 31

8.1名词术语......................................31
8.2水旱灾害分级标准..............................35

   
   
  

 

 

批准:杨  发

 

核定:尹凯武

 

编写:王兴明     闵新建

    
     张亮亮     肖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