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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4 09:49: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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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县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镇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⑷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 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等造成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⑶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 (州)的市 区首次发生。

⑷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上。

⑼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赉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⑴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⑵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⑶健全体系,加强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体系及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镇赉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为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广播电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粮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业局、旅游局、县红十字会、铁道部门、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省武警二支队驻镇中队。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源等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卫生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工作。

县经济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及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县域内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帮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配合有关部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管理和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粮商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供应平稳;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配合县畜牧业局、县卫生局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诊治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水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生产加工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相应地方标准。

县畜牧业局:负责禽畜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旅游局:组织全县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视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个人及国际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铁道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 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武警二支队驻镇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决策和决定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卫生应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⑴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⑹制定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⑺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县内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督工作。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d、县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⑵、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与相关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与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需跨省联合封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境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⑷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⑸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⑹开展应急培训: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⑺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⑻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 排除或确诊。转运工作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医疗救治机构对病人实施转运。

⑵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并做好报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⑹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上级各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相关机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⑸开展技术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2.5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县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经卫生厅或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计委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县政府负责建立与上级数据库衔接并与上级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连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备份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向县、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理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体系建设纳入国家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医院为我县传染病救治的定点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我县以镇赉县医院、镇赉中医院及镇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主成立化学中毒及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技术指导组,依托吉林大学附属第一临床医院和省职业病防治院和敦化市人民医院建立省级核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体系建设纳入国家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⑴组建原则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⑵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20人左右。

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标准进行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师资队伍参加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负责对本辖区应急卫生救治专家进行培训。

6.1.3演练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人民政府的卫生、经济和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经济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进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备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4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