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提案办理
发布时间:2014-06-27 08:23: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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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镇环字〔20147                签发人:刘万鹤

      

关于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马英华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噪音扰民,应加强治理的建议》(第22号提案)收悉,环境保护局现答复如下:

你反映的第一种噪音是来源于各沿街商铺门口的扩音器传出的声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你反映的这种噪音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这种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规定。按照本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这种环境违法行为应该由公安部门进行治理,环保部门不是执法主体,也无权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在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问题,县政府也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对于市民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治理。对于摆在室外的扩音器由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必须放到室内,不能放到室外。

你反映的第二种噪音来源于饭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这种噪声属于商业噪声。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然而我县的餐饮、娱乐等商业场所基本上都是没有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只是办理了工商等部门的手续就开始营业。但是对于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就营业的,环保部门又无权进行关停。因此,这里确实存在着治理难的问题。环保局也接到过类似的噪音污染投诉案件,经现场检查后下达限期改正,多数业主都能够更换低噪音风机并做隔音处理,噪声达标排放。我局已汇同城建局城管大队和县医院小区物业联合对嫩江西路(县医院家属楼下)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该楼下的六家饭店尽快整改。今后我局将加强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商业噪声产生的污染,环保局建议受影响的居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周彦明   1514362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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