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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的建议
提案人:赵海燕(社保)
我县目前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较低,以我本人为例,我是2004年参加工作,2015年公积金缴存数额为680多元。而白城市其他市县,与我工资水平相当的公积金年缴存额6000—7000元左右,差距显而易见。
建议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我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维护职工基本权益。若存在较大困难,应建立逐年“达标”机制,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达标”。
2016年2月17日
关于对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1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赵海燕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的建议》(第15号提案)收悉,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结合我县财力及其他市县执行情况做出如下答复:
一、按照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规定的工资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自2014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各地区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不一样的,同时根据各地实际财力情况可以规定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及下限。我县机关事业缴纳2016年住房公积金按年初工资(基本工资)为缴纳基数,缴纳比例为5%符合文件规定。
二、经财政部门与白城地区其他市县(大安、洮南、通榆)沟通,各市县从2016年1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财政负担的缴纳公积金基数均为年初工资(基本工资),缴纳比例均为5%,与我县执行标准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比例较低,县政府可视地方财力状况适当考虑提高缴纳基数和比例。
对于委员提出的建议,我们深表感谢。
镇赉县财政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