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提案办理
发布时间:2018-08-23 09:2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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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时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统发工资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镇赉县财政开支人员每月统发工资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只代扣代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两项都是单位职工交到各自单位,再由各自单位交到相关单位。从而造成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应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在每月统发工资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镇财发2018〕1                   签发人:毕兴来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白淑英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时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第8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的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工作由专门的征缴管理部门负责,缴存业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及要求,缴存义务主体为职工所在单位,上述两项代扣代缴业务不在财政统发范围内(白城地区其他市县也未把这两项业务纳入财政统发)。由于各地财力的差别,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所不同,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二、白淑英代表提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多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2018年我县大幅度调整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由基本工资调整为应发工资),征缴工作落实的较晚,从执行时间的差异上给个人所得税带来了一定影响,同时各相关部门也存在文件传达及业务衔接的不协调。 

  三、此次调整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对个人所得税数据的影响,涉及财政部门的相关业务,正在协调数据库服务公司进行调整更新。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财政部门近期将组织医保、住房公积金、地税部门开会研究,妥善落实。 

    

    

    

  镇赉县财政局 

                                    O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