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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中小学校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建议
随着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发展,我县学校冬季取暖面积也随之增加,致使中小学校的每年取暖费用也大幅度增加。每年财政拨付给学校的取暖费远不能满足每年冬季取暖费用的支出。城内两所高中的取暖费为2,469,816.00元,城内初中小学的取暖费为2,133,000.00元。农村中小学的取暖费烧煤和用电共计为3,427,862.00元。此外,2018年还有新建设竣工的教学楼,新增的取暖费用为544,800.00元。而每年财政拨付给学校的取暖费用:城内中小学为1,838,715.00元,农村中小学为1,425,055.00元,城内两所高中的取暖费用由两所高中自己解决。每年学校的取暖费的缺口很大,有的学校入不敷出。例如:二中缺口7.8万元、四中缺口18万元、二实验缺口6万元;农村缺口1,854,622.00元。综合城内和农村合计每年取暖费缺口2,841, 892.00元。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县城内中小学取暖费收费标准过高,仍然采用商业收费标准36元/㎡。而大安、通榆、洮南等附近县市区中小学校取暖费都是按照高于民用价格的2元左右收费。
2.农村中学的办学规模小,但取暖面积较大,致使全年的公用经费加上每年财政拨付的取暖费不够支付取暖费用。大部分学校支出都超出了全年公用经费的60﹪以上。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适当调整城内中小统一供热的取暖费收费标准。让中小学校和居民家庭用户享受同等优惠,或者略高出民用价格,或者比民用价格2元左右收取。
2.将农村中小学每年冬季取暖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
3.给予高中适当的取暖费补助。
2019年1月3日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玉玲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县中小学校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的建议》(第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适当调整城内中小学统一供热的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问题
2009年,我县对城区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当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中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学校划归为非居民类,供热价格执行35.50元/平方米。但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暴露出我们当时对学校供热收费的划类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教育发展,为此我们将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就城内中小学校供热收费进行调研,并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推进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在适时调整我县供热价格时对中小学校供热收费给予考虑。
2、将农村中小学每年冬季取暖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及给予高中适当的取暖费补助的问题
我局与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2018年度取暖费支出进行了统计,调查了解我县各学校取暖费缺口额度。针对此情况,财政局预向县政府汇报同意后拟将学校取暖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尤其是对在校生较少的学校在经费上给予倾斜,保障取暖支出需要。
最后,感谢代表对我县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的工作中代表多提宝贵意见。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