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提案办理
发布时间:2019-09-14 09:4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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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城乡居民养犬加强规范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城镇居民饲养狗作为宠物。但这些宠物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麻烦。不规范的养犬行为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对居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如随地便溺、传播疾病、乱吠影响居民休息等,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并且与文明城市建设背道而驰,同时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诸如:一些人无证养狗,在没有保护措施下遛狗,威胁路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在小区院里、大街上随意便溺,污染环境;夜间乱吠影响居民休息;咬伤人的事也时有发生,是否打疫苗也无从知晓。 

  与此同时,农村应该怎样文明养狗也值得深思。在下乡扶贫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村民家都养狗用来看家护院,经常看到村民家的狗对着过往的路人狂吠。村道上也能看到随处乱跑的散养狗。去年春天,有一个女教师在入户走访时,就被一户村民家的三条大狗扑倒并撕咬,主人出来阻挡都无济于事。咬伤了不说,还吓得不轻。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犬类管理依据不足。犬类管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的规定与目前状况不相适应,规定不够细致,造成管理法律上相对匮乏。二是犬类管理难度较大。由于犬类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未建立起犬类专管队伍,无法承担辖区犬类管理的繁重任务,造成犬类管理工作停滞不前,反弹也相当快,这对犬的管理很不利。同时,公安机关在管理时往往还要面对来自犬主等各方面的阻挠,难度可想而知。三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长此以往,养狗群众对于养犬带来的不良影响缺乏思考和认识;同时,部分群众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养犬和强制捕犬工作视为“非警务”活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各项管理工作更加难以落实到位。 

  因此我建议: 

  出台养犬相关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多渠道提请相关部门,加快犬类管理立法进程,为犬类管理提供更加充足的依据。 

  二是规范养犬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省的相关养犬规定,居民养狗必须报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申请养犬人,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等。经批准饲养的犬类不得擅自带入宾馆、饭店、剧场和商场等公众聚集娱乐服务场所;沿街遛犬必须用链绳牵导,产生的污秽物由犬主自行清理等等。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捕杀无主的流浪犬;对违规养犬行为,及时告知处理决定,纠正其违规养犬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联动机制。改变以往犬类管理单靠政府或公安机关的模式,建立以公安为主,联合社区(村委会)、卫生、畜牧等各部门,动员居民、犬主及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规范犬只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市民做到文明养犬、卫生养犬,加强养犬居民自律。可以让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或村委会成员入户宣传。印发《致市民(村民)的一封公开信》、《给小区养狗居民们的建议书》和宣传卡片,将宣传资料及时发放到养犬户手中,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狂犬病防治知识。还可以加强媒体舆论宣传。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升养犬人法制和公德意识,共创和谐舆论环境;并在网络上公布养犬必备条件、养犬办证、免疫规定、办理程序、违规养犬处罚规定等资料,供群众下载使用。以便进一步提高群众思想认识,营造合法养犬的社会环境。 

 

 

  201913 

 

 

 

   

   

  [2019]47                    签发人:李忠良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次会议 

  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玉玲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城乡居民养犬加强规范管理的建议》(第3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为我加强城市管理提出宝贵意见,也代表了部分群众的呼声。长期以来,镇赉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对于规范我养犬行为,协调邻里关系、净化市容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的多样化,养犬数量逐年增多,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犬伤人、犬扰民等屡屡发生,影响了市容市貌的整洁,与我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优化极不相符 

      目前,省、市没有养犬管理方面专门的地方性规定,现公安机关对犬伤人、犬扰民案件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县级没有立法权限,只有待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我们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并积极协调养犬管理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养犬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公安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镇赉县公安局 

                            2019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