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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3 08:1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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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函〔2016〕69号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工作的通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

做好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县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加,同时,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现象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偿依据

开展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政发〔2006〕39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吉政发〔200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认真开展补偿工作

为切实抓好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工作,县政府成立补偿管理办公室,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严格按照《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范围、补偿条件、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认真受理群众的补偿申请,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评估等项工作,做到补偿工作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意识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机制对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镇赉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镇赉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调查评估专家组人员名单

3.《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4.《<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1

镇赉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损害农作物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

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李晓峰  县林业局局长

毕兴来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金岩君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宝山  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陈  杰  县林业局副局长

        司启顺  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宫晓静  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肖  波  县林业局野保站站长

潘大路  县林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何  翠  县林业局计财科科长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和上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农作物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农作物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承办与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害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应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建议,承担县补偿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县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受损农作物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附件2

镇赉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

补偿调查评估专家组人员名单

 

姜绍臣    县农业局农业科负责人

周淑凤    县农业局农业科高级农艺师

孙继文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宫晓静    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王志伟    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师

江  荡    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师

肖  波    县林业局野保站站长

孙岐才    县林业局野保站技术员

于  贺    县林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附件3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由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县补偿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同级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业)、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书要求的其他事项。补偿申请书递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第六条 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所发生的补偿个案。其程序是由受害人向受害所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在接到《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之后,应及时立案并派出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调查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补偿金额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经省级补偿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初步拟定补偿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由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将调查结果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同时上报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委派调查评估组赴现场核查认证后,根据调查评估组的意见核定补偿金额,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

第七条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由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在受理补偿申请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不予确认。

第九条 经省补偿管理机构依法确认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经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后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补偿管理机构承担80%,个人承担20%.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三)造成死亡的,可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四)损毁农作物的,比照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0%实施补偿。

(五)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30%实施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的实际损失价值实施补偿。(六)其他情形的由市县补偿管理机构报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后实施补偿。

第十条 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县两级负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损害补偿费和造成农作物、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医疗卫生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鉴定费用在补偿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补偿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申请补偿金的过程中,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补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设立“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

第四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现职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指导、监督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补偿管理工作;

(五)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做好以下管理职责:

省林业厅:主要承担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承担省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

省农委: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

省牧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

省司法厅:是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建调查评估专家库,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对申请补偿个案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评估专家库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农业、牧业、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机构设置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受损害情况,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提交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并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补偿意见。核定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意见,填写《补偿认定表》,并附所需各种证明材料,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派不少于两人的专家调查评估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做最后认定,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申请表》、《补偿认定表》填写一式3份,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签署认定意见后,留存1份《补偿申请表》和《补偿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由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另1份交由受害人作为领取补偿费的依据。

第十条  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就近实施抢救,并在5日内向当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案,需继续治疗的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治疗。受害人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天内,提出人身伤害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补偿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用药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用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部分、大部分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的,要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先由受害人预付,经认定后可纳入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范畴。

第十二条  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5日内向当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申报补偿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补偿办法》中规定的“上年度职工的年(日)平均工资、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均以当地市、县统计局每年的《统计年鉴》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年内的补偿案件实行一案一结清。各市、县受理的补偿案件一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害人。凡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确认的补偿金,省级应承担部分,先由市、县代为垫付,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与省补偿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和核清。

第十六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当年(上年11月—本年10月底)人身财产补偿费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当年年底前向市、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当年省级应承担的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补偿申请表》和《补偿认定表》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