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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2017〕56号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镇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镇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
镇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精神,为加快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坚持节约、洁净、安全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统筹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县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嫩江、洮儿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以上,嫩江、洮儿河各断面水质不出现Ⅴ类,嫩江、洮儿河水质指标不低于入境水质指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嫩江、洮儿河水质达到优良以上,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镇赉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并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4-5亿立方米以内。(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2.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组织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成嫩江、洮儿河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研究、监测,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订嫩江、洮儿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洪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和乡镇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和23%以上。(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落实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相应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取水户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冶炼、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经济局、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力争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旱田高效节水灌溉区域地下水管理系统建设及情况动态监测,逐步探索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新增和改造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县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冶炼、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县发改局、经济局牵头,镇赉经济开发区及县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6.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强制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冶炼、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节能试点工作,建设双管、双水源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推进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嫩江、洮儿河沿岸,要严格控制化工、医药制造、造纸、纺织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经济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粮商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的环境约束机制,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7年底前退出。(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3.严格环境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嫩江、洮儿河水质目标要求,细化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20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4.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立足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计划。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给予淘汰。到2020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县经济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莫莫格湿地保护区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县环保局、 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2.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实施好《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加强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江河湖库水质。2020年底前,在污水处理厂下游要建设人工湿地。(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依法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同时加强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4.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水利局、卫计局等配合)
5.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建设,强化地下水质量监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粮商局、水利局等配合)
(六)强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落实《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吉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建立嫩江、洮儿河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进行嫩江、洮儿河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细化控制单元,以控制断面水质改善和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为目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到2020年,嫩江、洮儿河水质进一步改善。(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七)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以2015年大检查数据为基础,确定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清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炼油、电镀等(“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企业,摸清企业底数,编制清理整顿清单,采取“边检查边取缔”方式,一经查实,一律关停、取缔。要按照时限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十小”企业,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以2015年大检查数据为基础,编制生产项目清单;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行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限期改造,明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局等部门配合)
3.强化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工业集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牵头,镇赉经济开发区及县经济局等部门配合)
(八)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改建扩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要求,到2020年,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区内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左右。(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雨污合流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安全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配合)
(九)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根据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的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探索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提高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普及率。逐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引嫩入白、洮儿河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要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加快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吉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良种覆盖面;推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的常态化,严格对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水产品药残抽检、查处力度。(县水产总站负责)
4.严格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以及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等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工作,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及各乡镇配合)
(十)强化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借助河湖联通工程建设,逐一排查水质现状和达标状况。按照水体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实施精准治理、精细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3.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体系,明确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县环保局负责)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国控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开展全指标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经济开发区及县经济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全力控制环境风险。
1.防范环境风险。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风险源,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落实风险源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制定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局、卫计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完成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立环境监管平台管理,实现远程连续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依法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环保部门要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县环保局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建立县级检查的环境督查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同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嫩江、洮儿河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嫩江、洮儿河上下游各地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形成“十三五”水环境监测网,提升自动监测能力,到2017年底,按照省部署建成水质自动站构成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立规范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按要求完成国家级监测点位建设,实现对全县地下水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环境监察机构统一启动移动执法系统软、硬件建设;年底前,完成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的目标。(县环保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实施本实施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与各相关部门、乡(镇)等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不断完善经济政策和资金配套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2.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配合)
3.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县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县政府制定完善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县政府将每年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和乡镇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政府牵头,县委组织部、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政策支持。
1.加快水价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2.完善收费政策。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运营和发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中园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镇赉经济开发区及县经济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4.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经济局、环保局、水利局及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环保服务。
1.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通过强化监督监管,加强行业组织和企业自理等方式,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经济局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配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等环保服务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新型治理方式。(县发改局、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经济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多元融资。
1.加大政府投入。县财政加大对属于县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粮商局、银监办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宣传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县政府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机制。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管控,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经济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定期沟通对话协商平台,拓展畅通政府、企事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面参与决策的渠道,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鼓励和发展民间的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环保团体,形成组织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切实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县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县绿色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建设青少年水资源保护教育展览基地。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动与破坏水环境质量行为说“不”,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共同为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而努力。(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住建局、水利局、民政局、文广新局等部门配合)
抄送: 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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