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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拟于2018年2月中下旬将对白城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为能够顺利通过此次考核,需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考核工作复核技术资料(涉及有关部门(单位)所承担指标任务见附件),并做好迎接重点抽查及现场检查准备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选派专人整理所承担指标任务的相关资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承担县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指标任务的单位,要充分做好与市级对口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所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资料得到上级认可。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务于2018年2月6日前将考核工作复核技术资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同时上报支撑资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
联系人:段立松;联系电话:7286788。
电子邮箱:zlxszy@163.com。
附件:1.2017年度镇赉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表
2.复核技术资料要求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2017年度镇赉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控制指标表
县级行政区 |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亿m3)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无量纲)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镇赉县 |
9.48 |
10.00 |
8.00 |
0.554 |
25 |
附件2
复核技术资料要求
一、复核技术资料所需数据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核实。报送复核技术资料报告的同时上报支撑资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
二、支撑材料包括正式文件、规划、方案、报告、证明等全文或关键内容(封面、扉页、目录页、相关内容或章节、具章页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实施执行情况。
1.统计局需提供附表1-3、2-1、2-2相关数据;
2.农业局需提供附表1-3相关数据;
3.环保局需提供附表3-1、3-2、3-3相关数据及附表4相关资料;
4.气象局需提供附表2-3相关数据;
5.其他相关部门提供附表4相关资料。
附表1-1 市(州、区、县)2017年用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行政区 名称 |
农业用水量 |
工业用水量 |
生活用水量 |
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
用水 总量 |
||||||||||||||
农业灌溉 |
鱼塘 补水 |
畜禽 用水 |
小计 |
火(核)电 |
非 火(核)电 |
小计 |
居民生活 |
第三 产业 |
建筑业 |
小计 |
城镇 环境 |
河湖 补水 |
小计 |
||||||
耕地 灌溉 |
林地 灌溉 |
园地 灌溉 |
牧草地 灌溉 |
城镇 |
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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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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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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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用水总量应与附表1-2的供水总量相等。
(2)2017年用水总量或分行业用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说明原因。
附表1-2 市(州、区、县)2017年供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行政区名称 |
地表水源供水量 |
地下水源供水量 |
其他水源(非常规水源) 供水量 |
供水 总量 |
||||||||||||
水库 工程 |
塘坝 和窖池 工程 |
河湖 引水闸 工程 |
河湖取水泵站工程 |
跨省区调水 |
其他 |
小计 |
浅层水 |
深层 承压水 |
小计 |
其中 微咸水 |
污水处理回用 |
其他 |
小计 |
|||
从外省区 调入水量 |
从本省区 调出水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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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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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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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地表水源供水量包括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工程和其他地表水源工程供水量,地表水源供水量小计=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从外地区调入水量+从本地区调出水量+其他。地表水源供水量按供水工程供水对象所在地统计(跨区调水工程调出水量计在调入省区的供水量中)。
(2)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浅层水和深层承压水的供水量。浅层水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可更新的地下水:深层承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没有直接水力联系且难以接受补给、更新的地下水;微咸水指矿化度介于2g/L-5g/L的地下水。地下水源供水量小计=浅层水+深层承压水。
(3)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回用量和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污水处理回用不包括单位内部处理后的重复用水量。其他非常规水源主要包括雨水利用、矿坑水回用等。
(4)供水总量应与附表1-1的用水总量相等。
附表1-3 市(州、区、县)2017年经济社会指标统计表
行政区 名称 |
实际灌溉面积(万亩) |
工业总产值 (亿元,当年价) |
常住人口(万人) |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牧草地 |
城镇 |
乡村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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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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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 校核: 审核:
附表2-1 市(州、区、县)2017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统计表
年份 |
用水总量(亿m3) |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
|
当年价 |
按2015年可比价折算 |
||||
2015 |
|
|
— |
|
— |
2017 |
|
|
|
|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用水总量小计值。
(2)经济出现负增长的需单独注明。
附表2-2 市(州、区、县)2017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统计表
年份 |
工业用水量(亿m3) |
工业增加值(亿元)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
|
当年价 |
按2015年可比价折算 |
||||
2015 |
|
|
— |
|
— |
2017 |
|
|
|
|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工业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工业用水量小计值。
附表2-3 市(州、区、县)2017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统计表
全市(州、区、县)多年平均降水量(mm): 2017年全市(州、区、县)平均降水量(mm):
灌区规模与类型 |
个数 |
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
实际灌溉面积(万亩) |
灌溉用水量(亿m3)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 |
大型灌区 |
|
|
|
|
|
中型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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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灌区 |
|
|
|
|
|
纯井灌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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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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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灌区规模按照灌区设计灌溉面积划分,大型灌区是指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是指1万(含)~30万亩的灌区,小型灌区是指小于1万亩的灌区,纯井灌区是指以机井为唯一或主要水源的灌区。
(2)灌区个数是指全行政区范围内不同规模灌区的总数量。
(3)有效灌溉面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有效灌溉面积。
(4)实际灌溉面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实际灌溉面积,应与附表1-3耕地实际灌溉面积相同。
(5)灌溉用水量是指当年全省范围内各规模灌区实际灌溉面积上的毛灌溉水量,应与附表1-1耕地灌溉用水量相同。
(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测算。
附表3-1 市(州、区、县)2017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汇总表
水资源 一级区 |
水功能区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
|||||
一级区 |
二级区 |
纳入考核 水功能区个数 |
断流水功能区个数 |
扣除断流以后的 水功能区个数 |
纳入考核的 达标水功能区个数 |
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 |
|
XX1 |
保护区 |
|
|
|
|
|
|
保留区 |
|
|
|
|
|
|
|
缓冲区 |
|
|
|
|
|
|
|
开发利用区 |
饮用水源区 |
|
|
|
|
|
|
工业用水区 |
|
|
|
|
|
||
农业用水区 |
|
|
|
|
|
||
渔业用水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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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景观娱乐用水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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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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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控制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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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区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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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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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界缓冲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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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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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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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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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填报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中要求考核的水功能区。
(2)指连续断流时间超过(含)6个月的河流型水功能区的个数。
(3)=(1)-(2)。
(4)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
(5)=(4)/(3)。
(6)按照水资源一级区填报统计成果,同时填报地区合计成果。
(7)省界缓冲区达标评价以流域机构监测数据为依据。
附表3-2 市(州、区、县)2017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信息表
序号 |
一级 水功能区 名称 |
二级 水功能区 名称 |
水资源 一级区 |
水质 目标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
监测 断面 名称 |
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频次 |
实际监测 次数 |
监测单位 |
|||||
年度水质类别 |
年评价次数 |
年达标次数 |
年度 达标率 |
达标评价结论 |
超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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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填报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中要求考核的水功能区。
(2)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以此开展水质评价。
(3)主要超标项目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规定方法确定,以()表示年度超标率,以[]表示浓度极值,填写格式如:氨氮(50%)[4.2];对于符合采用均值法评价的,主要超标项目以<>表示超标倍数,以[]表示浓度极值,填写格式如:高锰酸盐指数<1.2>[60.2],并在年度达标率一栏中填写“/”。
(4)监测方案规定监测次数:填写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中规定的年监测频次,如12次/年、24次/年等。
(5)实际监测频次:按照实际监测频次填写,如12次/年、24次/年等。
附表3-3 市(州、区、县)2017年度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
序号 |
入河 排污口 名称 |
所属排污单位名称 |
位置 (经纬度) |
所在水资源一级区 |
所在地级行政区 |
排入 水功能区 |
入河方式 |
污水性质 |
污水排放方式 |
入河 排污口 规模 |
是否开展监测 |
是否已批准或登记 |
废污水 年排放量(万吨) |
主要污染物 年排放量(吨) |
|||||
东经 |
北纬 |
一级水功能区名称 |
二级水功能区名称 |
索引码 |
化学 需氧量 |
氨氮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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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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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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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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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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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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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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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入河排污口名称: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
(2)所属排污单位名称:有多个排污单位的应填写全部排污单位名称。
(3)排入水功能区:属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应与国务院批复名称一致,并填写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索引码。属于其他水功能区的按省区规定填写名称,索引码填写“0”。
(4)入河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等。
(5)污水性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工业、生活、混合等,火电厂贯流式冷却水或矿山排水,应单独注明。
(6)污水排放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连续、间歇、季节性排放等,有规律性的间歇排放,应注明排放周期;无规律排放的,也应注明。
(7)入河排污口规模:填写“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下”。规模以上指日排放废污水300吨或年排放10万吨以上的入河排污口。
附表4-1 制度建设情况赋分细则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赋分细则 |
主要完成工作 |
支撑材料清单 |
完成时限 |
承担部门 |
备注 |
河长制度 |
4 |
落实市、县、乡三级河长,印发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对主要任务进行细化,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且已向社会公告,建立河长制办公室,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推进“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完成比例超50%的,1分;不足50%的,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针对河湖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河湖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 |
2 |
明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等各项工作流程,工作机制运行顺畅,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完善取水许可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
2.5 |
完成辖区内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并按年度进行分配,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出台地区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工作方案,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制定相关规划中明确辖区内水资源配置方案,0.5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城建局 |
|
||
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 |
3 |
存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区,制定地下超采区治理方案,1分;明确年度压采工作计划及目标,1分;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无地下水超采的地区,出台含有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分;制定公共供水网覆盖范围内关闭自备水井计划并实施,1分,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 |
3 |
按要求完成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3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城建局 |
|
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 |
3 |
出台推行或落实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政策性文件,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发改局 |
|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要求,调整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发改局 |
|
||
按规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供水单位足额缴纳水资源费,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发改局 自来水 |
|
||
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北方地区3分) |
2.5 |
编制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1分,开展水功能区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的核定工作,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环保局 |
|
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及档案,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环保局 |
|
||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
3 |
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分,经地方政府批准并实施, 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环保局 |
|
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
2 |
出台市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制,建立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目标责任制,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市(州)开展辖区内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督导县级行政区整改,1分;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落实考核整改要求,相关工作取得明显进展,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相关部门 |
|
||
合计 |
25 |
|
|
|
|
|
|
附表4-2 措施落实情况赋分细则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赋分细则 |
主要完成工作 |
支撑材料清单 |
完成时限 |
承担部门 |
备注 |
农业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 |
4.5 |
完成年度灌区配套节水改造任务或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开展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定工作,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发布辖区内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0.5分;推进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设,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经济局 |
|
||
开展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经济局 |
|
||
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
3 |
按照规定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及延续、用水计划下达等方面使用用水定额,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公共机关节水型单位用水水平达到用水定额要求,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城建局 |
|
||
按照规定申请、核定、调整和下达用水计划,1分;对超计划取水单位征收超计划水资源费,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
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 |
3.5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情况,1分;管网漏损率下降情况,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城建局 |
|
近2年开展节水型小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1分,建成一批节水型小区和节水型单位,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城建局 |
|
||
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征管 |
2 |
按标准及规定的方法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1分。存在包费和不合理估费情况的不得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资金投入情况,1分;只用于水资源管理日常开支的,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财政局 |
|
||
非常规水源利用和节水宣传 |
2.5 |
规定非常规水源供水水价标准及水质要求,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发改局 城建局 |
|
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0.5分;存在1个取用水户应使用而未使用非常规水源的情况,扣0.5分,不设扣分上限。没有非常规水利用情况的不得分,企业内部处理后的重复用水量不计。 |
|
|
2017年12月31日 |
城建局 |
|
||
开展节水主题公益宣传活动,1.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城建局 |
|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6 |
建立区域水源地名录,完成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1分。完成“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环保局 |
|
出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城建局 |
|
||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建立界碑及警示标志,0.5分;一级保护区全封闭,0.5分;水质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测设备齐全,0.5分,年内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标准,0.5分,保护区内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事项,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环保局 城建局 |
|
||
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备用水源或7天及以上应急供水能力,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城建局 |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
4 |
入河排污口登记及设置审批是否规范,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环保局 |
|
省督办及其他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环保局 |
|
||
排污口设置或使用单位年度排污监测及总结报送情况,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环保局 |
|
||
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较上年提高。1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城建局 环保局 |
|
||
水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 |
1 |
相关规划、水资源论证等明确生态流量目标要求,0.5分。 |
|
|
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
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年内建设情况,达到年度目标要求,0.5分;非试点城市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或生态需水研究工作,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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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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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
5 |
严格水资源论证工作,按规定和标准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审查专家组组织合理,专家审查意见规范,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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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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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日常管理规范,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规范、完整,新批取水许可需开展取水工程及计量设施验收,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登记表填写完整规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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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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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延续工作开展及时,规范,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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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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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
1 |
严格水资源用途变更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发现1例,扣0.5分,不设扣分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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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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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水资源用途管制,对取用水户擅自变更水资源用途的,应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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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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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综合治理 |
2 |
存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区,年内超采区治理措施落实情况,0.5分;年度压采目标执行情况,0.5分;超采区目前水位及漏斗区范围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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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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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区,年内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关闭情况,1分;地下水取水工程台账建立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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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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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管 |
3 |
开展水功能区监测通报,对水质长期不达标的水功能区或河段提出治理方案、整改意见或减排方案,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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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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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水功能区分类监管和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行动,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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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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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考核评价 |
1.5 |
是否将“水资源管理目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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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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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及时报送上年度考核结果整改方案及完成情况,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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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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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计量监控和用水统计 |
5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位计量设施安装情况,3分。低于30%不得分,30%-50%得0.5分,50%-80%得1分,80%-90%得2分,90%以上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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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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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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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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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信息按要求统计与报送,0.5分,按时发布区域水资源公报,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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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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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统一管理、队伍建设 |
1 |
地、县级行政区有明确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与人员,分工明确,0.5分;地级行政区成立负责节水管理的机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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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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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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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 |
1-5 |
体现地方特色,取得显著成效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在全省具有创新和示范性作用的,视工作成效赋分,1项2分,总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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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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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记的考核项目,采用吉林省2016年度及2017年前三季度水资源专项检查结果。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