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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5 11: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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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镇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85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镇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大攻坚”行动,继续推进“五个镇赉”建设,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开创镇赉振兴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全县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日子努力奋斗。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促进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 

  五、加强理论武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健全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部署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县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遵守党章,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办局主任、局长。 

  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十三、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出访)、休假期间,可按照县长安排,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六、县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七、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八、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聚焦“只跑一次”,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 ”功能,推进便民服务改革,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十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抓好生态环境、生态扶贫、生态经济、生态城市“四项重点工作”。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设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四、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五、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书面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长批准。 

  各部门及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确认无效等处理。 

  二十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八、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一、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二、凡是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方案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县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三十三、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进行留痕管理,并组织法制、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场、经济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五、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六、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八、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三十九、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四十、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 

  四十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公报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十二、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县政府新闻机构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十三、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县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十五、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各乡(镇)场对县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八、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九、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稳定问题,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强化督查落实和绩效管理 

    

  五十、健全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十一、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五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和省、市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五十三、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联合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实行重点工作台账管理,制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和督查计划。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督查核实,对弄虚作假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县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要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五十四、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出席人员需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各乡(镇)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七、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 

  (四)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县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必要时核报县长签发。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和决定涉及发展、改革、民生、建设、管理和安全稳定等全县性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拟报请省、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拟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行政措施以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规章; 

  (九)讨论决定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五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和涉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自行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核报县长签发。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县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协调其他需要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县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县长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前,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六十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会议。县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十二、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审定,重要会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定。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三、县政府公文审阅签批,按照“谁主管、谁阅办、谁负责”的原则,减少程序,简化环节,提高传阅速度。 

  六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本单位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 

  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六十五、各地、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需要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县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各地、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落实准备。县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阅退文件应及时,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急件随到随签。 

  六十六、县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凡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安排、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变更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提出意见,由县长签批;涉及多个部门或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沟通协调一致后,再报县长签批。 

  六十七、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凡是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市政府行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报县长签发。凡是以县政府名义向省直、市直部门行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核报县长签发。 

  属传达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政府各部门请示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分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县长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十八、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县政府各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各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乡(镇)政府报文。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县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九、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七十、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上级已经设置,在我县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县政府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 

  七十一、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县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县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由县长担任的除外,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县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七十二、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上级已经撤销,在我县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七十三、对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请示报告 

    

  七十四、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一)副县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涉及全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县长请示,事中要随时沟通,事后要报告处理结果。 

  (二)各地、各部门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水情、火情、安全生产及其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能迟报、漏报、瞒报。 

  七十五、提交县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县政府工作中需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交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 

  3.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4.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5.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6.全县经济运行情况; 

  7.副科级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8.县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县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9.县委要求县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县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向县委报告的事项。 

  (三)县政府提交县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报送县委讨论。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县委提交议题。 

  (四)县政府提交的议题,经县委讨论同意后,由县政府负责落实,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委。 

  七十六、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县政府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需要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需要备案的事项,依法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七十七、提交县政协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县政府与县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 

    

  第十四章 纪律约束 

    

  七十八、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七十九、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八十、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八十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十二、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八十三、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县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县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研究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副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县长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3天经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八十四、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五章 作风建设 

    

  八十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八十六、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八十七、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县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1个月以上,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外出学习考察要有实质内容。 

  八十八、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县政府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简化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八十九、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九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4日印发的《镇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镇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