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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函【2019】54号
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驻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施放气球活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施放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具体界定参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需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可以向白城市气象局申请办理。
二、升放系留气球作业的,应当向镇赉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的,由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升放。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要求。
四、人口密集地区和大型庆典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冲施放气球。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施放气球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气球脱离逃逸。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逃逸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县气象局报告。
七、发生气球地面安全事故时,业主单位和施放气球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县气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八、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任何单位、个人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县气象局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有关施放气球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电话:0436-7250121,投诉电话:0436-7222967;气球意外事故报告:0431-88551721(空管值班室电话)、0436-7222967或0436-7250121(县气象局电话)。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