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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1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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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清单的通知
镇政办函【2019】88号
各乡(镇)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驻镇中省市直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吉司办发〔2019〕59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5号)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经县司法局清理确认的县本级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部门、机构、组织)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清单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范围内的县本级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部门、机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省司法厅规定,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部门不予审核。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发生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司法局审核确认主体资格后,报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附件:县本级部门具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清单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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