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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5 09: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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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5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及目标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应审必审原则。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机构、程序、内容、职责和责任,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含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内容,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机构编制、工作方案、人事任免、商洽性工作函、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特定人和特定事进行补助和奖励等,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有制定规范性文件职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或明确审核工作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具体承担本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及时限 

  以政府(办)名义制发或报请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并经起草部门集体讨论后,再提请政府签批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先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严格执行必要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意见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公开听取意见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除外。 

  五、规范起草部门送审材料 

  以政府(办)名义制发或报请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法性审核送审函、政府领导签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批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中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和所进行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等情况说明; 

  (四)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对照表; 

  (五)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处理情况表; 

  (六)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公众参与相关材料; 

  (八)专家论证相关材料; 

  (九)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十)起草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按规定需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应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等。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报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需紧急审核的,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六、明确合法性审核内容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违法增设相关证明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冲突;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审核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审核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而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未履职尽责,未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本单位业务内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该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沟通衔接机制。审核部门对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告知等形式与起草部门沟通,起草部门应及时答复审核部门所提问题。对审核稿涉及的重要问题或者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事项,审核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起草部门以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管理相对人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或者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三)落实统计分析归档机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积极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或通过备案审查方式发现并统计、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审核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台账,并及时归档审核材料。 

  (四)落实问题通报机制。对在审核及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送审单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情况,审核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反馈已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但在报批或制发文件时没有修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五)落实规范指导机制。县政府审核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业务工作的规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对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八、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规定,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注重能力建设。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强化指导监督。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跟踪了解,及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