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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4 14: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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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超标粮食收购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超标粮食收购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超标粮食收购应急预案

  为确保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落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镇赉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安排

  (一)超标粮食收购范围、标准。

  镇赉县境内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玉米等原粮。

  (二)超标粮食收购价格。

  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超标粮食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标准执行。

  (三)超标粮食收购库点确定。

  依据《镇赉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规定的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商务局根据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四)超标粮食收购资金。

  由县政府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县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五)超标粮食收购启动。

  由县商务局根据监测发现超标粮食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开发布收购范围、时间、方式、标准、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后,组织定点收购库点启动超标粮食收购工作。

  收购现场根据收购前期的抽样初检信息、售粮人身份证件依次有序地对农户预售的粮食逐批逐笔现场采样进行水分、杂质、出糙率和超标指标的快速检验检测,所有检验检测结果全部记录工作台账,并根据检测结果分类处理。

  经超标粮食收购现场验质后,应当引导售粮农户组织粮食入库,按照“谁来售粮,给谁付款”的原则,收储库点及时结算应用“一卡通”智能系统,对接企业网银转账系统兑付农户售粮款。

  参与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准克扣农民、不准打“白条”拖欠农民粮款,损害农民利益,依法依规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六)超标粮食的验收和保管。

  收购入库的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

  定点收储库点按照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要求,及时详细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处理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七)超标粮食的销售。

  超标粮食采取定向邀标竞价销售制度,由县商务局根据《镇赉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规定和市场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超标粮食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和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九)超标粮食的收购、保管和销售费用。

  超标粮食收购、保管和销售费用由县商务局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后核算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其他企业发现的超标粮食处置。

  对非定点粮食收购库点在日常收购进行粮质检验中发现超标粮食的,应现场将超标粮食信息记录至质检工作台账(售粮人基本信息、产粮属地、镉含量指标),同时向县超标粮食收购协调小组报告,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出专门调查小组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粮源产地。核实粮源产地属本地的,组织相关部门上户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超标粮食按《镇赉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分仓临时储存,待全县超标粮食收购结束后统一进行集并处置。

  核实超标粮源产地属县行政辖区外的,应现场将超标粮食信息记录至质检工作台账(售粮人基本信息、产粮属地、镉含量指标),由收购工作人员劝其回原粮产地处置。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超标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镇赉县超标粮食收购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全县超标粮食收购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超标粮食收购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面监测全县超标粮食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超标粮食收购工作;全面掌握全县超标粮食收购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发布舆情信息。做好全县超标粮食收购仓容和收购资金的合理有序调度,根据全县超标粮食收购工作动态和形势变化修订收购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超标粮食收购工作,维护超标粮食收购现场的秩序;全面掌握本乡(镇)超标粮食产量,完成县超标粮食收购协调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协调拨付收购仓房维修所需资金。

  农发行镇赉县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超标粮食收购所需的资金贷款,根据收购进度及时调度收购资金。

  县公安局:指导各乡(镇)派出机构维护好当地超标粮食收购市场治安秩序和稳定,防止各地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县商务局:负责收集全县超标收购市场的粮食流量监测和预测,筹备粮食收购仓容,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意见,合理划分超标粮食收购范围,力保农户超标粮食应收尽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查处贩运、使用超标粮食的经营行为,依法维护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负责粮食收购库点计量衡器设备的动态监测,及时处置收购期间计量衡器设备的故障排除。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把超标粮食收购工作抓好抓实,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二)严格执行超标收购标准。落实“五要五不要”“粮食收购守则”,不折不扣执行超标粮食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超标粮食。

  (三)加大超标粮食收购政策宣传。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库点重点宣讲超标粮食收购政策,要在收购库点显著位置张贴超标粮食收购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宣传公告,让农民卖“明白粮”。

  (四)优化收购便民服务。各定点收购库点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咨询处,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农民了解超标粮食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卖“明白粮”。收储库点要在现场设立休息站,提供免费供应热水药品等便民服务。根据需要主动延长收购时间,采取预约、错峰方式有序收购,让售粮农民少跑路、少排队、快售粮。避免群众排队等候时间,防止过夜粮等情况发生。

  (五)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收购期间要做好库区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用电、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等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责任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厉过失追究。严厉查处打击不严格超标粮食收储政策,拒收农民交售超标粮食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在超标粮食收购期间未履行各自职责,不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镇赉县超标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镇赉县超标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国梁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张振夺 县商务局局长

         刘景胜 农发行镇赉县支行行长

  成 员:李 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安 然 县商务局副局长

        孙国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宋瀚峰 农发行镇赉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振夺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