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3 11:10:00 来源:
  • 字号:
收藏
畜牧养殖(一)
     一、享受对象:

(一)支持动物疫病防控。主要包括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布病免疫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项目。

(二)支持规模化养殖。主要包括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基地建设、畜禽及其他经济动物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建设、优势特色畜牧品牌建设、梅花鹿产品精深加工与开发、鹿茸干燥新技术推广项目。

(三)支持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主要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设、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链、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无害化标准饲喂建设项目、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项目。

(四)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畜禽品种培育、畜禽扩繁场建设、种畜禽(含梅花鹿)场建设、优良品种引进、畜禽繁改、优质冻精补贴、种畜禽检测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延边黄牛母牛保险融资试点补助和榆树市与泰国正大集团1亿只肉鸡养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由省财政直接补助)。

二、享受标准: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531 号)规定,2017年专项资金支持良种繁育体系(除畜禽品种培育、种畜禽检测方面外)、规模化养殖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支持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和良种繁育体系中的畜禽品种培育、种畜禽检测方面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二)对于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市县畜牧、财政部门应按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范围、奖补标准、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监督指导等相关要求以及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并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在本地资金额度内,在本意见确定的使用范围内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统筹确定当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规模及补助金额。在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市县畜牧、财政部门在 2017年4月1日前,将项目确定情况和专项资金兑付情况报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直项目单位或市县畜牧、财政部门在 2016年10月18日前联合行文向省畜牧局申报,由省畜牧局负责项目的评审、验收,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单位及补助额度。

(四)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畜牧部门对项目评审和验收结果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实、组织建设、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和合格项目备案,并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财政部门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合格项目备案,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报程序:

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申报要求

(一)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法管理,市县申报,省级验收)。

1.申报对象

由相关市、县(市)畜牧局编制申报材料上报省畜牧局。

2.申报条件

(1)符合《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市级建设区域无害化处理场的布局和能力要求。

(2)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建设标准。

(3)无害化处理场须已向省畜牧局备案,确保年底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已按标准安排过补助资金的市县不再重复安排。

(二)布病免疫项目(项目法管理,由省本级申报,纳入部门预算)该项目资金用于采购布鲁氏菌病疫苗,在全省开展羊的免疫工作,提高畜间布病防控能力,使全省布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各县(市、区)易感动物数量和免疫工作实际调拨疫苗。

(三)动物防疫物资储备项目(项目法管理,由省本级申报,纳入部门预算)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指导规范》,为我省无疫区建设符合国家评估认证条件,及时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每年度需要补充配齐所需储备物资,并对过期的消毒药、防护服等储备物资进行更换。该项目资金用于2017年度采购我省动物防疫应急储备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