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3 11:11:00 来源:
  • 字号:
收藏
畜牧养殖(三)
    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设项目(项目法管理,由省本级申报,纳入部门预算),该资金用于省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二)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链项目(项目法管理,市县申报,省级验收)

1.奖补范围及申报条件

(1)奖补范围。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符合畜禽屠宰许可设置条件的新建及改(扩)建县以上畜禽屠宰厂(场),优先支持 Ⅰ、Ⅱ 型畜禽屠宰厂(场)建设。

(2)申报条件。

①符合畜禽屠宰许可设置规划和设立条件的 Ⅲ 型以上畜禽屠宰厂(场)。

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两个安全”制度机制完善,具有与规模、型级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③注重机制创新,在行业内具有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等发展优势,具有行业自律意识,接受行业协会监督,积极开展产品品牌认证工作。

④扎实推进从养殖、屠宰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链条建设,有效促进屠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链条的对接。

⑤改(扩)建屠宰设施设备和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投资超过210万元。

⑥主动接受行业部门监督检查,具有稳定的产供销合作关系和产品质量安全信誉,三年内无质量安全通报和信誉投诉。

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设施设备齐全,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年内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和整改记录。

2.奖补标准

(1) 新建奖补对象。

①生猪屠宰厂(场)。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对新建Ⅰ级(设计屠宰量300头/h以上)生猪屠宰厂(场)、新建Ⅱ级(设计屠宰量 120-300头/h)生猪屠宰厂(场)和新建Ⅲ级(设计屠宰量70-120头/h)生猪屠宰厂(场)给予奖补。

②牛、驴、羊、犬屠宰厂(场)。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和《吉林省牛、驴、羊、食用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对牛、驴屠宰厂(场)符合Ⅰ型标准(每小时屠宰30头以上)、符合Ⅱ型标准(每小时屠宰5头至30头)和符合Ⅲ型标准(每日屠宰 20头至35头)给予奖补。对羊、犬屠宰厂(场)符合Ⅰ型标准(每小时屠宰60只以上)、符合Ⅱ型标准(每小时屠宰10只至60只)和符合Ⅲ型标准(每日屠宰40至70只)给予奖补。

③鸡、鸭、鹅屠宰厂(场)。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和《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对符合Ⅰ型标准(5000 只/h以上)、符合Ⅱ型标准(3000只/h至5000只/h)和符合Ⅲ型标准(500只/h-3000只/h)给予奖补。

(2)改(扩)建奖补对象。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对改(扩)建屠宰车间、屠宰生产线、冷库、化验室,更新污水处理设备、消毒池、无害化处理焚烧炉及和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等,规定时限内投资额在21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补。

3.申报要求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填报项目申报书,由市县畜牧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向省畜牧局上报项目拟确定名单,由省畜牧局负责开展项目现场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2)屠宰企业畜禽屠宰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主要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4)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的可追溯管理方案。

(5)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项目和制度资格。

(6)改(扩)建主要设施设备及资料。

(7)相关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