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3 11: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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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四)
   (三)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无害化标准饲喂建设项目(项目法管理,市县申报,省级验收),该项目资金用于对已有经过科学组方及反复试验的系列中药配方产品给予补助,推广应用于育肥猪、肉鸡、蛋鸡饲养。

1.项目补助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质,同时能够进行技术试验和推广,协调调动具有一定养殖技术水平和具有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企业(场)开展相关试验推广工作。申报单位技术力量。具备研究员职称的1人以上,高级畜牧(或兽医)师3人以上,畜牧(或兽医)师3人以上。养殖企业(场)养殖规模:2016年9月30日前生猪存栏2万头以上,商品肉鸡存栏10万只以上,商品蛋鸡存栏6万只以上的养殖企业(场)。养殖企业(场)技术力量。高级畜牧(或兽医)师2人以上,畜牧(或兽医)师2人以上的养殖企业(场)。

2.申报方式

由市县畜牧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向省畜牧局上报项目拟确定名单,由省畜牧局负责开展项目现场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项目完成后须向省畜牧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3.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和推广条件。

(2)申报的项目应符合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符合国家和省畜牧业发展政策。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与畜牧领域相关的经历和专业水平,在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一定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养殖档案记录完整、执行规范的养殖企业(场)。

②在行业内具有技术领先、应用无抗养殖先进技术实施品牌战略的省级以上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场)。

③积极配合行业部门监督检查,三年内无违法记录。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产销合作信誉投诉。

④养殖企业(场)应具备的证照:省级种畜禽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

4.效益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以达到利用保健中草药替代抗生素药品饲喂畜禽,提高畜禽日增重和降低料肉比、增强畜禽机体免疫力,促进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无害化标准饲喂水平提升、改善畜禽产品品质,确保畜禽养殖环节标准化、无害化、生态化,确保畜禽产品养殖源头清洁可靠,确保畜产品产出安全、食用安全。

(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项目申报要求(项目法管理,直接补助)

1.创建任务

参照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会同省农委、省水利厅,安排项目资金,创建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试点,进一步提高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2.创建范围

确定九台区、德惠市、梅河口市、永吉县、辉南县、前郭县、抚松县、洮北区、舒兰市、伊通县、洮南市等11个县(市、区)为首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试点。

3.验收办法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考核办法,按照县创建、市(州)考核、省命名的方式进行,不参与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统一验收。2016年初启动,创建时间两年,2017年底由农业、畜牧和水利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