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3 11: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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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五)
    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畜禽品种培育项目(项目法管理,市县申报,省级验收)

1.申报条件。支持具有吉林特色的生猪、肉牛、羊、家禽、蜂等畜禽新品种、品系的培育,为吉林特色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申报项目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企业申报项目需以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且签订正式协议;具有科学详细的育种计划、技术路线和阶段性目标;已完成连续两个世代以上选育且有完整的测定成绩;有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资金和条件。

2.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育种群的更新和扩繁、性能测定相关试验及设备购进等方面的补贴。

3.省级验收方式。由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二)扩繁场和种畜禽(含梅花鹿)场建设项目(因素法管理,市县统筹使用)

1.现代化种猪场建设项目

申报项目为2012年以来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新建的企业,猪舍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种猪超过1500头,全部采取自动给料、自动通风设施。2015年以来扶持过的项目不再扶持,已享受过相关补贴的投资不计算在累计投资额内。

2.种猪扩繁场建设项目

申报项目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猪场占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土地使用证或合同或协议为准);有自动给料和自动通风设施;能繁母猪产床超过125个,验收时产床在产母猪80头以上。2014年以来已扶持过的单位不再扶持。

3.种公牛站建设项目

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牛站,存栏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4.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项目

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通过国家审定的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

5.种羊场建设项目

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是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羊场占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土地使用证或合同或协议为准),羊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基础母羊存栏500只以上。2016年扶持过的项目不再扶持。

6.梅花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双阳、东丰、四平、敖东、长白山等5个品种(系)的梅花鹿引种、改良、扩繁,扶持梅花鹿原种场(扩繁场)基础设施改造。

(1)申报条件:申报梅花鹿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取得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梅花鹿原种场(扩繁场),规章与管理制度健全;种鹿品种、谱系清楚,繁育档案资料记录齐全,种鹿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2)申报材料:家养梅花鹿项目申报表(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下同)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鹿档案材料。

(三)畜禽品种引进补贴项目(因素法管理,市县统筹使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从国外引进优良种猪、种牛、种羊、祖代肉种鸡和种兔等主要畜禽品种。

申报项目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内完成从国外引种任务;实际引种资金超过50万元;通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理相关引种行政许可。补助标准由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四)优质肉牛冻精补贴项目(因素法管理,市县统筹使用)补贴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对纳入补贴对象的基础母牛每年补贴优质冻精。由市、县畜牧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量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五)畜牧繁改设备更新项目(因素法管理,市县统筹使用)

补贴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由市、县畜牧部门根据对设备的实际需求量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六)种畜禽质量检测项目(项目法管理,由省本级申报,纳入部门预算)由吉林省畜牧总站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和《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重点开展种畜精液质量检测和后裔测定工作。由省畜牧总站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四、政策依据:

《关于2017年吉林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吉牧联发〔2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