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9 10: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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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档案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档案法

   

  形成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新修订的档案法针对档案开放与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明确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传统档案载体数字化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主要作了以下针对性规定:
  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电子档案移交、检测和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作了规定。
  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加强监督并严格法律责任
  为保障档案实体安全和档案信息安全,新修订的档案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保障档案实体安全,要求档案馆、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明确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保管档案的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
  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严格法律责任,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