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9 07: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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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解读

  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要求

  2014年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当地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做出部署”;“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2019年中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和2020年《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激活农村要素资源”、“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等政策要求。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三项重点,尽管内容不同,但都需要明确主体、激活要素和建立市场。

  2020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吉发[2020]28号)提出:“组建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整合各地农村产权交易网点,形成健全的全省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2021年中央1号、省委1号文件《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都提出:“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

  2021年4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政策

  2017年底,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提出用5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完成改革任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农经部门努力拼搏,已提前1年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20年初,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省农业农村厅上报的《关于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组建方案》。2020年2月14日,省政府以吉政函[2020]17号文件批复,同意设立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明确了公司经营范围,定性为省属国有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为公司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部门。

  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恰逢其时

  早在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为什么时隔5年才推进这项工作?主要是当时的条件不很成熟,现在多数条件已经具备。一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结束。如前所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成员确认、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等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特别法人,结束了长期以来农村产权主体缺位的大问题。二是配套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农地征收即“三块地”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三是农村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八项规定”、“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扫黑除恶等深入人心,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廉政意识、敬畏之心都有所提高。四是技术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完善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远程了解产权相关情况,在广阔的领域发布信息,降低人力成本、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溢价率、交易效率。后疫情时代更要求我们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交易,加快推进全程网络化、不见面线上交易,解决了农村物理距离较远、交易不便的问题。

  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职责分工

  按照省级统领、市州推动、县级组织、乡村实施的原则建设全省一体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省产权市场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系统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割结算、统一交易鉴(见)证、统一服务标准的“六统一”要求,负责全省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系统建设、指导服务、组织培训、依规实施等。

  市(州)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产权交易的日常监管、政策宣传、指导服务、绩效考核,推动农村土地确权信息、流转信息、农村资产资源信息等与省产权市场互联互通。

  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辖区内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宣传产权交易政策,组织培训乡村业务人员,审核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和供应人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组织招标及采购项目预决算及审核、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设立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乡镇(街道)工作站,指定农业农村行政或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接受县级服务平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站承担村社干部培训、产权交易咨询、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组织进场交易,对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查验、审核、登记,录入全省统一的交易系统。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产权进场前的议事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向工作站提交产权交易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

  三、农村产权交易主要政策

  农村产权交易政策主要集中在国务院71号文件、吉政办发〔2021〕20号《实施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的交易制度等政策法规中。

  1.强制政策。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再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也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护、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等投资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利用集体资金和通过整合各级政府或部门资金未达到政府招投标最低限额的项目。

  货物采购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建设、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工具、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等单次购买5千元以上的村集体办公用品的项目;单次购买1万元以上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项目。

  购买服务包括环境卫生整治、印刷、会务服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物业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等单次购买1万元以上的项目。

  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范围和要求基本相同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联合采购的方式进行。

  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工作站审核;5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县级服务中心复核;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中心审定后由省产权市场复核。

  2.鼓励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决定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

  3.公益服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不收取交易费用。

  4.准入监管。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风险防范。

  各市(州)及国家和省商品粮基地县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租赁150公顷(不含)-300公顷农地,应先到乡镇农经站备案,再到县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租赁300公顷(不含)-500公顷农地,应先到乡镇农经站备案,再到县级、市州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租赁500公顷(不含)以上农地,应先到乡镇农经站备案,再到县级、市州、和省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5.依法合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受让方资格有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四、需要澄清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与县乡市场、与县乡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不同,是另起炉灶的市场,认为政府出台政策强制集体资源资产进场交易有悖于市场化原则。这是没有理解省级市场和县乡市场的关系。省级市场覆盖全省,并不排斥所在县乡,而且进入省级市场首先要进乡镇市场、县级市场,是进了一个更大的市场,会有更多信息受众群体,更多潜在的买家卖家,更高的资产溢价率。2020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吉发[2020]28号)明确要求:“组建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整合各地农村产权交易网点,形成健全的全省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相反,集体资产不上线交易,私下授受,个别乡村干部口头协议或指定买家,才有悖于市场行为。

  误区二。进场交易时间较长、效率低,与农业时令性要求强相矛盾。进场交易适用于同样的交易规则,统一的交易程序,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公开、高效,交易结果更加公平公正。而且,我们在交易制度设计时就已经充分考虑了农村实际情况,能简化的简化、能标准化的都有标准文本。通过农村集体资产制度改革,农村资源家底也都摸清了,哪些到期不到期、哪些需要下一年度对外发包也早就知道了,完全可以提早谋划,提早履行程序。

  误区三。进场交易要交服务费,增加了交易成本。按照省政府即将出台的文件和我省实际,产权交易市场不以赢利为目的,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让不收取交易费用。相反,农村集体资产进场公开交易,基本都有一定幅度的溢价率,这对转让方集体和农民而言增加了收入。对于受让方来讲,的确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规模经营或政策补助,降低支出、增加收益。

  误区四。组织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增加了工作量。各级农经部门是农村改革的主力军,肩负着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责任,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服务小农户是各级农经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分内工作,只不过集体资产交易由线下搬到了线上,由乡村内交易为主转变为全县、全省甚至更广的范围公开交易,新事物需要进一步宣传和培训,需要一定的时间消化和理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