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0:50:00 来源:
  • 字号:
收藏
内设机构

    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能,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发展规划和改革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林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林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研究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国家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负责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机关信息的统计、分析;负责全县林业生产基建、劳资的综合统计;负责林业系统内部财务监督检查。 

  (二)林业管理科(草原管理科) 

  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国家、省、县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实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执行实施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和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监督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监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监测预警、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草原和湿地保护工作。承担草原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和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三)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林业工作站管理科) 

  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政策和标准,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