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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县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收集全县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
(三)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侦办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负责侦办全县经济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责户政管理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实施并指导、协调对全县范围内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和打击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禁毒工作。
(九)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协调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领导来我县视察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法制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警务被装、装备配备标准、制度,负责全县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警务交流合作,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县内活动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公安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公安系统政治工作。贯彻落实拟订全县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制定全县公安教育训练规划、公安宣传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贯彻落实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公安系统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负责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林业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和林业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林业和草原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防,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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