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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
批准时间及用途:该项目用于镇赉县第三批次项目建设。批准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坦途镇坦途村,位置在坦途村范围内;地类为集体耕地和菜田及农路道路,面积为1.097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耕地和菜田及农路道路,补偿标准为:1.270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4倍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四、在公告发生后20日内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在坦途村。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003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
批准时间及用途:该项目用于镇赉县第三批次项目建设。批准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大屯镇大屯村,位置在大屯村范围内;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0.190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70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4倍。
四、在公告发生后20日内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在大屯村。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003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
批准时间及用途:该项目用于镇赉县第三批次项目建设。批准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五棵树镇五棵树村,位置在五棵树村范围内;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0.007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390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4倍。
四、在公告发生后20日内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在五棵树村。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003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
批准时间及用途:该项目用于镇赉县第三批次项目建设。批准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镇赉镇哈拉本昭村,位置在哈拉本昭村范围内;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0.101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70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4倍。
四、在公告发生后20日内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在哈拉本昭村。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003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
批准时间及用途:该项目用于镇赉县第三批次项目建设。批准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镇赉镇长安村,位置在长安村范围内;地类为集体未利用地,面积为0.991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70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4倍。
四、在公告发生后20日内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在长安村。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003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214号
批准时间及用途:该项目用于镇赉县第三批次项目建设。批准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补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吉林镇赉经济开发区,位置在吉林镇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面积为3.001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700万元/公顷,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4倍。
四、在公告发生后20日内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在吉林镇赉经济开发区。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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