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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8]358号批准的《占用土地方案》,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经过对拟占用村(组)占用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占用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占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占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被占用的土地位置镇赉县东屏镇;地类为国有盐碱地;面积:0.7668公顷,共计0.7668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
1、土地补偿费:标准2.00万元/公顷、倍数4倍。
盐 碱 地: 2.00万元/公顷 ×0.7668公顷 ×4倍=6.1344万元。
支付方式:一次性货币支付。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机构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没有青苗,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的形式支付。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9月19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镇赉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镇赉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占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