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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自然罚撤字[2022]第3号
当事人:镇赉县大屯镇姜威屠宰加工厂
电 话:138****5453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镇自然罚决字[2022]第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镇赉县大屯镇姜威屠宰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机械库房(建筑面积181.86平方米)、加工车间(建筑面积1049.34平方米)、院墙244.43延长米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机关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2年6月17日本机关作出的镇自然罚决字[2022]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