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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镇环查字[2018]005号
镇赉鹏翼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759316377A
法定代表人:唐范伟
详细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南侧
2018年10月26日,我局监察大队人员李琦、王海涛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处于停产中,污染防治设施已损坏,生产设备虽然未运行,但是恢复生产将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镇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及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台4蒸吨的燃煤、燃糠醛渣两用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时间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镇赉鹏翼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将损坏的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更换完毕,确保生产设备运行后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且达标排放污染物。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或白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