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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18]024号
孟新民:
身份证号码:232**************0817
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东北亚社区第24居民委6组67户
2018年10月31日,我局对你承包的镇赉瑞信达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雨污分流系统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31日,镇赉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人员李琦、王海涛在检查中发现,你承包的镇赉瑞信达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雨污分流系统出现堵塞,未及时处理,废水出现外溢,将场区内残留的养殖废弃物冲散,流向厂区东门外与厂区内西侧该公司二期工程预留的空地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镇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2018年10月31日,我局以《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8〕023号]告知你拥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整改,以及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十三章第五条第二款“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赉县支行
户名: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0787***************240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镇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