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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18]025号
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565092651J
法定代表人:瞿孝民
地 址:吉林省镇赉县经济开发区经开大街455号
2018年11月11日,镇赉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李琦、监察员王海涛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10日,白城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你单位一台125蒸吨/h的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烟尘超出国家标准限值0.8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镇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照片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18年11月11日,我局以《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8〕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五章第四条第一款“超标一倍以下或超总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赉县支行
户名: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078****************240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镇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