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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9 15: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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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8]030号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18]030 

    

  镇赉县坦途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82101359977X9 

  法定代表人:李立国      

    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坦途镇坦途村 

  2018年12月3日,镇赉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李琦、监察员王海涛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710日,镇赉县坦途镇人民政府在坦途镇的永庆村、西明嘎村、坦途村建设了共40眼抗旱水源井,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及批复手续即擅自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镇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项目总投资额证明材料及照片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18年12月3日,我局以《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803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以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款“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对镇赉县坦途镇人民政府处以人民币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赉县支行 

  户名: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078**************40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镇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