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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0 15:3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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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2019]015 

    

  镇赉县天亿农业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5QTU6N 

  法定代表人:高晓怀  

    址:吉林省镇赉县六合村大六合屯东镇坦公路西 

  2019325日,镇赉县环境监察大队人员李琦、王海涛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吉林省镇赉县六合村大六合屯东镇坦公路西建设了香瓜大棚,占地面积约1386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共有六个大棚,总面积共3000平方米,于20175月建设,2017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主体工程即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镇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19325日,我局以《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19015]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中 “(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赉县支行 

  户名: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0787*********240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镇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赉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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