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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及社会监督均无异议,我分局对镇赉县镇赉香酒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特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436-7222004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传 真:0436-7222005
通讯地址:白城市镇赉县育才西路288号
邮 编:1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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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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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香酒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
镇赉县经济开发区嫩江东路现有厂区内 |
镇赉县镇赉香酒业有限公司 |
吉林省禾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经济开发区嫩江东路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3°13′54.510″、北纬45°50′46.840″。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空置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新建蒸煮(蒸馏与蒸煮装置共用)装置1套、发酵池30 座、发酵地缸 84 座,年产原酒 600吨;利用现有灌装车间及设备(包括洗瓶装置 1 套、勾调装置1套)建立过滤灌装生产线 1 条,年勾调灌装白酒800吨。新建纯水制备设备一套,配套的化验室、储酒罐、库房(内设危废暂存点,占地面积 10平方米)、办公用房等。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白酒 800吨 |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锅炉安装以及发酵池及地缸的建设,不新建构筑物,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但也要加强施工期的管理,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台2.5吨/小时生物质蒸汽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30米高烟囱排放。投料过程中产生少量投料粉尘,在封闭车间内进行,采取降低投料高度和速度并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可有效降低投料粉尘的排放;蒸馏和勾调灌装工序及储酒罐储酒过程中均会产生无组织乙醇挥发性有机废气,均采取密闭性良好蒸馏及灌装的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进一步加强设备密闭性,乙醇挥发量较少。储酒容器选择密闭性良好的固定顶罐,可有效减少原酒贮存过程乙醇的挥发,使项目蒸馏工序、勾调灌装工序及储酒罐储酒过程中乙醇挥发量少,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发酵过程中做好发酵池遮盖,对生产车间经常通风,有效避免无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碳及乙醇气体聚集,对环境影响小。为减轻酒糟恶臭气体的产生强度及影响,酒糟产出后及时运出,对暂存的酒糟加以覆盖处理,可有效减轻酒糟产生的恶臭气体的影响。生物质燃料和灰渣均采用塑料袋包装方式贮存于锅炉房内,锅炉出渣时采用封闭式出渣设施,同时采取加水调湿等措施。在采取上述各项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后,使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高浓度有机废水中的锅底水全部回用于润粮、黄水回用于发酵池和地缸的养护、洗锅废水全部回用于润料,均不外排。地面冲洗废水、冷却循环系统排污水、洗瓶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均为低浓度有机废水,统一收集到化粪池内经沉淀处理满足《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及修改单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镇赉县污水处理厂,经再次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1级(A)排放标准后排入杨戏法泡。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在产噪设备底座加减振垫、风机进出口管道上安装消声器及选用柔性接头连接等措施,可有效降低设备运行噪声,使厂界噪音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窖泥、酒糟、破损酒瓶及废包装物、废硅藻土、生物质锅炉除尘灰、灰渣均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保部门统一处理;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在危废暂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

吉公网安备 220821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