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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9 14: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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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参照《信访条例》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向本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由本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为。  

  第四条 一般性的投诉、举报、控告由业务科(站)负责受理、查办、备案。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问题,应在9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  本局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镇赉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第七条  建立答复回访制度。  

  (一)投诉、举报一般情况应当给予回(答)复。  

  (二)回(答)复的方式,可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口头回复和书面回复。  

  (三)对社会反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例,由业务科室进行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八条 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应将案件材料及时整理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九条 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亦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