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04-10 10: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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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镇赉县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全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自觉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培训。  

  第五条 禁止无证人员进行林业行政执法,一旦发现,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进行现场检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亮证,将严肃查处,造成法律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颁发。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