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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种子)罚[2018] 3号
当事人:艾长宝 性别 男 年龄 48岁
联系电话:159****1999住址: 镇赉县正阳南街
当事人经营玉米杂交种子(合作社)品种,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3月27日,镇赉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苗义、张洪有、王鑫、刘娟。根据群众举报、对镇赉县鑫金龙种业艾长宝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合作社)进行核查。艾长宝销售的金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玉米杂交种子(合作社),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本机关认为:镇赉县鑫金龙种业艾长宝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合作社)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由于当事人对此案认错态度诚恳,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镇赉县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镇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