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要闻
发布时间:2018-10-16 09: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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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农(农药)罚[2018] 2                         

  当事人:镇赉县鹏升农资销售中心姓名:刘冰性别 :女年龄:39 

  联系电话158****8388 住址: 镇赉县嫩江东路     职务:经理       

  当事人 经营假农药“大地主”水稻壮秧剂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4 19日镇赉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镇赉县鹏升农资销售中心经营的“大地主”水稻壮秧剂含有农药成分,属于假农药。          

  本机关认为:镇赉县鹏升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大地主”水稻壮秧剂含有农药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本机关已于2018425日向镇赉县鹏升农资销售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赉县鹏升农资销售中心在接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现依法对镇赉县鹏升农资销售中心拟作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壹佰玖拾贰元五角整;  

  3、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 伍万零捌佰壹拾贰元五角                                                               

  罚款人民币:合计陆万零玖佰柒拾伍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镇赉县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向 镇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8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