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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种子)罚[2018] 2号
当事人:王海臣 性别:男 年龄:50
联系电话:158****1894住址:镇赉县坦途镇保民村东南屯
当事人经营润泽22玉米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1月31日,镇赉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孙计龙、苗义、刘娟、。根据群众举报、对镇赉县坦途镇保民村东南屯(王海臣)所销售的玉米种子润泽22进行核查。(王海臣)销售的吉林省润泽农业研究所玉米杂交种子,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本机关认为:镇赉县坦途镇保民村东南屯(王海臣)经营玉米种子润泽2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由于当事人对此案认错态度诚恳,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没收违法种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镇赉县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镇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