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要闻
发布时间:2018-10-16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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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 农(农药) 罚〔 2018〕3号
当事人:吉林省健坤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崔秀艳性别:女 年龄:39岁 联系电话:188****8859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址:四方坨子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内容的劣质农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8年5月10日,镇赉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农药没有标签内容,经过现场勘验,属于劣质农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经营无标签内容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劣质农药。本机关已于2018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或白城市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