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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种子)罚[2018] 4 号
当事人: 刘佳 性别:女 年龄:39
联系电话:155****1932 住址:镇赉县松苑小区
当事人经营的万佳1号玉米种子标签不规范。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3月23日,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张洪有、王鑫、刘娟在对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镇赉县镇赉镇万佳种业正在经营的万佳1号玉米种子标签和所登记的商品名称不符,经现场勘验、核实属标签不规范。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所经营的万佳1号玉米种子标签和所登记的商品名称不符,属经营种子标签不规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由于当事人对此案态度诚恳,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 责令改正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镇赉县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镇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4月9日
镇赉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
镇 农 (种) 告[2018] 4 号
镇赉县镇赉镇万佳种业:
经调查,你(单位)所经营的万佳1号玉米种子标签不规范,商品名称不符,经现场勘验、核实属标签标注不规范。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 3月27日
执法机关地址: 镇赉镇庆余北街627号
联系人: 孙计龙 电话: 0436—7220152